证券代码:300488 证券简称:恒锋工具 公告编号:2016-018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海盐县新桥北路 239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7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尔容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合计持
有股份数 41,30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08%。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41,28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6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18 人(其中现场出席 2 人,网
络方式出席 16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5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76%;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4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060%;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16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76%;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4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76%;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4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904%;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12%;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76%;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4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嘉兴亿爱思梯金属加工有限
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56%;弃权 9,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26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76%;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4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项目
建设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76%;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4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76%;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吕卿律师、张帆影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