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调
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
录 1-3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
独立董事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本次授予也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我们同意向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37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8 日。
独立董事:宋健尔、侯成训、郭莉莉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