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非公
开发行方案论证报告》等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确定原则、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同意公司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书面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柳喜军 于建青 殷承良
二〇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