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2015年年度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2015年年度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我们对2015年度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预测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测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正
常经营业务,交易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
务,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聘请审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根
据其2015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能尽职提供服务,及时沟通审计中的情况,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5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7,013,484.35元,加上2014年度未分配利润
-215,799,202.97元,2015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322,812,687.32元。根据《公
司法》及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3 号——弥
补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
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故公司董事会
做出不进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活动涵盖了公
司运营的各项业务环节,能有效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
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信息披
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
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及
其子企业为公司在各金融机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据市场原则公
司向其支付担保费是合理的,该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2015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有关要求,我们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公司内控
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对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风险评估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的风险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符合实际情况。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
司经营正常,内控较为健全,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与其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我们同意风险评估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公司编制和审议《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九、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
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
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
信息。
独立董事:王若晨 梁 栋 李 骅
二O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