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
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
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
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较为复杂,涉及资产范围大,方案涉
及的相关内容仍需要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相关审计、评估等工
作尚未完成,且可能涉及相关有权部门的前置审批,我们认为公司因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延期复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提议、审核、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决定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
牌,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
201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