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丹东欣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对欣泰电气出售
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欣泰电气将权证号码分别为:丹东市房权证元宝
区字第 2009090407811 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 2009090408111
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 2009090407611 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
区字第 2009021709911 号的四处房产分别出售给温德玉先生、温淑香
女士、温月女士和温遨瑜女士,并完成过户手续。房产受让方均系公
司董事长温德乙先生之密切家庭成员。
二、对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姓名 关联人 关联关系
温德玉 温德乙 温德乙之兄
1
温淑香 温德乙 温德乙之妹
温月 温德乙 温德乙之姐
温遨瑜 温德乙 温德乙之女
关联关系:因房产受让方均系公司董事长温德乙先生之密切家庭
成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及
关联人的规定,上述四人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定价依据
根据辽宁中朋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
中朋”)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辽中朋房估字[2015]第 065 号),
截至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止,标的资产的评估总价值为
2,684,992 元。详见下表: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名称 结构 建筑面积 评估价值
丹东市房权证元
住宅303
1 宝区字第 钢混 146.24m2 760,448元
室
2009090407811号
丹东市房权证元
住宅403
2 宝区字第 钢混 146.24m2 760,448元
室
2009090408111号
丹东市房权证元
住宅703
3 宝区字第 钢混 146.24m2 701,952元
室
2009090407611号
丹东市房权证元
住宅1703
4 宝区字第 钢混 96.28m2 462,144元
室
2009021709911号
2
合计 535m2 2,684,992元
(三)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90407811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
区字第2009090408111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90407611
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21709911号的成交价格分别为
760,448元、760,448元、701,952元、462,114元。付款方式均为买方
于过户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5年7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四处房产的议案》,同
意将权证号码分别为: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90407811号、
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90408111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
第2009090407611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21709911号的四
处房产进行出售。
2016年4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补充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关
于补充披露2015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分别以5票同意(关联董事
温德乙、蔡虹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可减少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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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司节支、回笼资金的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
为。本次补充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广大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独立董事宋丽萍女士、赵春年先生、蒋光福先生对上述关联
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相关资料并询问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遵照了平等互利、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公司补充披露的行为维护了广大股东的知情权,我们同
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宋丽萍女士、赵春年先生、蒋光福先生对关于补充
披露2015年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达到公司节支、回笼
资金的目的,并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和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发现此次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漏洞后
及时弥补的行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
事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补充披露本次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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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可减少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达到公司节支、回笼
资金的目的;未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四、保荐机构对于欣泰电气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 2015 年 7 月董事会通过《关
于出售公司四处房产的议案》后,实际出售时却出售给关联方之前,
由于欣泰电气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将此次房产出售变成的关联交易
事项再次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批,亦未及时对外披露,后通过重新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和补充披露的方式进行了规范,补充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敦促欣泰电气后续经营过程
中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和规则要求执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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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兰翔 伍文祥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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