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17:20:5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丹东欣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对欣泰电气出售

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欣泰电气将权证号码分别为:丹东市房权证元宝

区字第 2009090407811 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 2009090408111

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 2009090407611 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

区字第 2009021709911 号的四处房产分别出售给温德玉先生、温淑香

女士、温月女士和温遨瑜女士,并完成过户手续。房产受让方均系公

司董事长温德乙先生之密切家庭成员。

二、对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姓名 关联人 关联关系

温德玉 温德乙 温德乙之兄

1

温淑香 温德乙 温德乙之妹

温月 温德乙 温德乙之姐

温遨瑜 温德乙 温德乙之女

关联关系:因房产受让方均系公司董事长温德乙先生之密切家庭

成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及

关联人的规定,上述四人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定价依据

根据辽宁中朋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

中朋”)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辽中朋房估字[2015]第 065 号),

截至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止,标的资产的评估总价值为

2,684,992 元。详见下表: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名称 结构 建筑面积 评估价值

丹东市房权证元

住宅303

1 宝区字第 钢混 146.24m2 760,448元

2009090407811号

丹东市房权证元

住宅403

2 宝区字第 钢混 146.24m2 760,448元

2009090408111号

丹东市房权证元

住宅703

3 宝区字第 钢混 146.24m2 701,952元

2009090407611号

丹东市房权证元

住宅1703

4 宝区字第 钢混 96.28m2 462,144元

2009021709911号

2

合计 535m2 2,684,992元

(三)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90407811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

区字第2009090408111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90407611

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21709911号的成交价格分别为

760,448元、760,448元、701,952元、462,114元。付款方式均为买方

于过户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5年7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四处房产的议案》,同

意将权证号码分别为: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90407811号、

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90408111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

第2009090407611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9021709911号的四

处房产进行出售。

2016年4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补充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关

于补充披露2015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分别以5票同意(关联董事

温德乙、蔡虹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可减少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达

3

到公司节支、回笼资金的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

为。本次补充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广大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独立董事宋丽萍女士、赵春年先生、蒋光福先生对上述关联

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相关资料并询问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遵照了平等互利、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公司补充披露的行为维护了广大股东的知情权,我们同

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宋丽萍女士、赵春年先生、蒋光福先生对关于补充

披露2015年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达到公司节支、回笼

资金的目的,并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和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发现此次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漏洞后

及时弥补的行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

事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补充披露本次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4

本次关联交易可减少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达到公司节支、回笼

资金的目的;未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四、保荐机构对于欣泰电气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 2015 年 7 月董事会通过《关

于出售公司四处房产的议案》后,实际出售时却出售给关联方之前,

由于欣泰电气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将此次房产出售变成的关联交易

事项再次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批,亦未及时对外披露,后通过重新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和补充披露的方式进行了规范,补充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敦促欣泰电气后续经营过程

中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和规则要求执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兰翔 伍文祥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