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二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二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事项的相关意见发表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
经审阅陈超先生的个人履历,陈超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
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了解陈超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陈超先
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陈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符
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陈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2、关于补充披露 2015 年关联交易事项
经审阅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作出如下判断: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
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达到公司节支、回笼资金的目的,并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发现此次关联交易
的审批及披露漏洞后及时弥补的行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表决时,
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补充披露本次关联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二十九次(临
时)董事会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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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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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