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充披露 2015 年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关于补充披露 2015 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经审阅相关资料并询问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
易遵照了平等互利、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补充披露的行
为维护了广大股东的知情权,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充披露 2015 年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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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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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