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3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着节约成本、互惠互利的原则,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持续发生电镀加工、共用电力账户结算
电费、零星销售、房屋租赁等业务,2015 年发生金额合计为 1,442.39 万元,2016 年预计金
额合计不超过 2,2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因公司董事金红阳先生担任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董
事,章卡鹏先生担任伟星股份董事长,张三云先生担任伟星股份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谢瑾琨
先生担任伟星股份董事、董秘兼副总经理,4 名董事均属关联董事,审议该项议案时 4 人均
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2015 年实际发生
2016 年预计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金额(万元) 发生金额 占同类业务比例
(万元)
委托电镀加工 不超过 800 456.94 100.00%
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 伟星股份及 不超过 1,200 881.44 87.17%
其下属分、
零星销售 子公司 不超过 100 27.25 61.49%
房屋租赁 不超过 100 76.76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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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不超过 2,200 1,442.39 -
(三)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2016 年 1-3 月,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伟星股份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电镀加
工、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零星销售、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00.76 万元、163.32
万元、2.90 万元、19.19 万元,合计 286.17 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伟星股份成立于 2000 年 8 月,法定代表人为章卡鹏先生,注册资本为 41,150.9288
万元,主营业务为各类钮扣、拉链等服饰辅料的制造与销售,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花园工业
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伟星股份总资产为 215,311.33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为 184,426.18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187,371.9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24,758.18 万元。
(2)临海市伟星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镀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法定代
表人为汤义俊先生,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各类材质产品的电镀加工,住所为临
海市古城两水村。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电镀公司总资产为 7,479.80 万元,净资产
1,570.44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6,396.49 万元,净利润为 160.27 万元。
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公司与伟星股份同为伟星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电镀公司系伟星股份全资子公司,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定义,公司和伟星股
份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伟星股份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电镀加工、
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零星销售、房屋租赁等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上述关联方 2015 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状况及历年实际履约情况分析,公司认
为该关联方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经营实力和支付能力,出现无法正常履约
的可能性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委托电镀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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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价原则和依据:遵循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交易价格:数量×单价。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月以转账方式支付。
2、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
(1)定价原则和依据:以临海市电力公司工业用电价格计价。
(2)交易价格:实际用电量×电价+基本电费分摊金额。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月以转账方式支付。
3、零星销售
(1)定价原则和依据:以市场价格计价。
(2)交易价格:实际用量×单价。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实际交易即时结算。
4、房屋租赁
(1)定价原则和依据: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2)交易价格:面积×每平米价格。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年以转账支票或其他方式缴纳。
(二)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有效期: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浙江伟星塑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材科技”)委托电镀
公司进行管件电镀加工服务,主要是因为电镀公司的电镀技术和装备水平较高,产品优服务
好,价格公允,且与公司以及塑材科技同处临海市,运输方便,双方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
系。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双方的利益均能得到可靠的保证。
(2)公司大洋工业园与伟星股份临海拉链分公司毗邻,共用一个电力账户进行电费结
算,有利于双方减少相应的电费支出,降低成本。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公司与伟
星股份发生的部分房屋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内部管理,提升经济效益。上述关联交易的发
生,双方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障。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价格以政府定价和参照周边市场价格为基准,交
易遵循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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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伟星股份及其下属分、
子公司发生的电镀加工、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零星销售、租赁房屋等关联交易虽然会在
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生对关
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在对该关联
交易行为予以事先认可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伟星股份及其分、子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不超过 2,200
万元的电镀加工、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零星销售、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
营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守了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3、伟星股份、电镀公司相关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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