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电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201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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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暨保荐总结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二零一六年四月

声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与中金公司合称“联席保荐机构”)

接受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公司”)的委托,担任

作为浙能电力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席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本着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本持续督

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

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联

席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席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前提是:本持续

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业务经营数据等由浙

能电力提供,浙能电力向联席保荐机构提供了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

结报告书所必需的资料,浙能电力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

联席保荐机构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工作

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

书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股票简称 浙能电力 证券代码 600023

报告年度 2015 年度 报告提交日期 2016 年 4 月 7 日

联席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021-58796226

保荐代表人 曹宇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

联系地址

大厦 29 层

联系方式 021-58796226

保荐代表人 张磊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

联系地址

大厦 29 层

联席保荐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 021-20336000

保荐代表人 林好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联系地址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联系方式 021-20336000

保荐代表人 李德祥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联系地址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中金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作为浙能电力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联席保荐机构,

现按照《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特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ZhenengElectricPowerCo.,Ltd.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152 号浙能大楼 2 楼

成立时间:1992 年 3 月 14 日

注册资本:13,600,689,988 元

法定代表人:吴国潮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浙能电力

股票代码:60002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152 号浙能大楼 2 楼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210223

传真:0571-89938659

公司网址:http://www.zzepc.com.cn

电子信箱:zzepc@zjenergy.com.cn

经营范围:电力开发,经营管理,电力及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节能

产品销售,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的建设与监理,电力设备检修。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80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公开发行 1 亿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人民

币 100 亿元。该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向公司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

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

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02 号文同

意,公司该次发行的 1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起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浙能转债”,债券代码为“110029”。

(三)可转债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承销费用后余额 99.30 亿元已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汇入浙能电力在工行武林支行开立的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14]218 号)。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7,569.9 万元,具体包括承销费用 7,000 万元,律师费用

145 万元,审计费用 80 万元,资信评级费用 25 万元,信息披露及其他发行费用

319.90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9.24301 亿元。

联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按照公开发行可转债方

案,浙能电力已完成浙能转债的发行、上市等工作,募集资金也已经全部到位进

入相关专户。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概况

“浙能转债”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进入转股期,自 2015 年 4 月 13 日至 2015

年 5 月 4 日,公司 A 股股票满足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浙能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66 元/股)的 130%(含 130%)

的情形,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触发可转债

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行使“浙能

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2015 年 5 月 26 日)登记在册的“浙能转

债”全部赎回。

截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累计 9,982,166,000.00 元“浙能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 1,763,627,601 股,占浙能转债转股前已发行股份总额

11,837,062,387 股的 14.90%。未转股的 17,834,000.00 元“浙能转债”由公司全部

赎回。赎回兑付总金额 17,896,759.99 元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发放完毕,同日“浙

能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本次浙能转债转股使公司总股本由

11,837,062,387 股增加至 13,600,689,988 股。

联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按照公开发行可转债方

案,浙能电力已完成浙能转债的转股以及兑付摘牌工作。

四、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序 诺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类

该承诺正在履

行中。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日,浙

江省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能集

股 自浙能电力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浙能电力 A

团”)、兴源投

份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浙能 股股票上市

1 资、河北港口集

限 电力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能电力 之日起三十

团、航天基金、

售 回购该等股份。 六个月内

信达资产、华能

集团、八达股

份、浙电置业和

浙江电力物资

未有违反该承

诺的行为

现 东南发电股东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

金 量不超过 554,995,891 股,则浙能集团承诺将在该

现金选择权

2 选 等股份数量内,以 0.580 美元/股的价格无条件受 已完成

实施日

择 让东南发电股东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权 并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已完成

根据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经审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盈

若浙能电力 计出具的《关于

利预测审核报告》(天健审[2013]174 号),浙能电

2013 年实际 浙江浙能电力

力吸收合并东南发电完成后,浙能电力 2013 年预

利润数小于 股份有限公司

计实现的备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数为

盈利预测 实际盈利数与

445,956.00 万元。浙能集团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情形

盈 数,则承诺 盈利预测数差

而导致浙能电力 2013 年实际利润小于上述利润预

利 期限至浙能 异的鉴证报告》

测数或者利润延迟实现的,若浙能电力在盈利预

预 集团于浙能 (天健审

3 测补偿期限内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数(以具

测 电力 2013 年 [2014]1132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资格的会计师事

补 年报披露后 号),按备考盈

务所对浙能电力出具的该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归属

偿 将现金差额 利预测口径,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数为准)未能达到上述利润预测

支付至浙能 2013 年度公司

数的,则当年实际利润与利润预测数之间的差额

电力指定的 实际实现归属

部分,将由浙能集团以现金方式向浙能电力补足,

银行账户 于母公司所有

并于浙能电力 2013 年年报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

止。 者的净利润

内支付至浙能电力指定的银行账户。

642,847.05 万

元。公司 2013

年度备考实际

盈利数大于备

考盈利预测数

196,891.05 万元

若浙能电力于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任

一交易日的 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 5.53 元,则将投

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资金,通过上交所

股 浙能电力于

股票交易系统进行增持,直至以下三项情形中发

份 上交所上市

4 生时间的最早者:(1)前述资金用尽;(2)增持 已完成

增 之日起 3 个

当日收盘价不低于 5.53 元;(3)继续增持将导致

持 交易日内

浙能电力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低于浙能电力总股本的 10%。在增持完成后

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

浙能集团承诺在浙能电力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后,向浙能电力董事会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1)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浙能电力上市后最近一个季度末的盈利为基 至浙能电力

础,向全体股东分配该期间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 2013 年年度

不低于 30%;(2)以本次合并完成后浙能电力总 股东大会审

分 股本 9,105,432,605 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 议通过前述

5 已完成

红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浙能集团承诺,将促使 利润分配和

本次合并后浙能电力董事会成员中由浙能集团提 资本公积金

名的董事,在浙能电力董事会审议前述利润分配 转增股本方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投赞成票;浙能集 案止。

团亦承诺,将在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前述利润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投赞成票,以

推动该方案的通过和实施。

浙能集团承诺:(1)浙能集团确定浙能电力作为

浙能集团控制的火力发电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

(2)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

含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

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浙能电力及其控

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

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参与任何与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

解 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该承诺正在履

决 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 行中,截至本报

同 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浙能电力及其控 告书签署日,浙

6 长期有效

业 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能集团未有违

竞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浙能集团及浙能集 反《解决同业竞

争 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持有与 争承诺》的行为

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其他上市公司不超过 5%的权益,或因

其他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原因使浙能集团及浙能集

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与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

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不

超过 5%的权益的情形,不适用于浙能集团的上述

承诺。(3)如果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

企业发现任何与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

会,应立即书面通知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

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

件首先提供给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4)如

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

机会且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该等与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

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浙能集

团将给予浙能电力选择权,即在适用法律及有关

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有

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

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

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

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浙能集团

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

的资产或业务;(5)对浙能集团目前控制的与浙

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但不构成实

质性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

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6)不利用控股股

东的地位和对浙能电力的实际控制能力,损害浙

能电力以及浙能电力其他股东的权益;(7)自本

承诺函出具日起,承诺赔偿浙能电力因浙能集团

违反本承诺函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

失、损害和开支。

针对浙能集团目前持有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股权的情形,同时鉴于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所属的枣泉电厂 2×600MW 工程项目尚未取

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最终核准,该项目是否能最终

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浙能集团承诺如下:(1)

一旦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枣泉电厂

2×600MW 工程项目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最终核

准,浙能集团将给予浙能电力选择权,即在适用 该承诺正在履

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 行中,浙能集团

7 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 长期有效 未有违反《解决

向浙能集团收购其持有的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 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股权;(2)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 的行为

关法律及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具有并

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在这种情况下,

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最大努

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3)

如浙能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浙能集团将向浙能电

力赔偿因此而对其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

开支。

浙能集团承诺:(1)浙能集团及关联方(以现行

有效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为 该承诺正在履

准)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浙能电力之间的关联交 行中,截至本报

易;(2)浙能电力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 告书签署日,浙

8 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长期有效 能集团未有违

易,浙能集团及关联方将与浙能电力依法签订规 反《解决关联交

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易的承诺》的行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 为

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

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

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

务;(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浙能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浙能电力进行交易;(4)浙

能集团保证不要求或接受浙能电力在任何一项市

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浙能集团的条件优于第三者给

予的条件;(5)浙能集团保证将依照浙能电力的

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

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浙能电力的资金、

利润,保证不损害浙能电力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浙能集团承诺在浙能电力

股东大会对涉及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

表决的义务;(6)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浙能

集团将对相关行为给浙能电力造成的损失向浙能

电力进行赔偿。

浙能集团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 2014 年 4 月

有关要求、国家及地方关于国有企业高管人事任 8 日前或中

9 免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 国证监会要 已完成

一年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期限内尽快消除毛剑 求的期限

宏先生交叉任职及在控股股东领薪的情形。 内。

浙能集团承诺如下:(1)如浙能电力因就华东桐

柏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事宜签署的保

证合同而产生任何损失或支出任何费用,浙能集

团同意将在第一时间以现金方式等额补偿浙能电

力;(2)鉴于浙能电力已不再是华东桐柏抽水蓄 该承诺正在履

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浙能集团已着手协调 行中,截至本报

10 安排由华东桐柏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股 长期有效 告书签署日,浙

东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浙能电 能集团未有违

力在保证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该等安排已 反承诺的行为

在积极办理中且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除上述历

史上遗留的保证担保外,浙能集团保证不会再要

求浙能电力为浙能集团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浙能集团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

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等杜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自浙能电力

资金占用的各项法律法规。

换股吸收合

2012 年末浙能电力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浙能集团

并浙江东南

其 下属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 5 年以上供煤款

11 发电股份有 已完成

他 4,596.38 万元,根据 2010 年 3 月 8 日浙江省人民

限公司完成

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10 号),浙能集团、黄

之日起两年

岩经济开发总公司、黄岩区电力开发公司等浙江

内。

黄岩热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浙江黄岩热电有限

公司的债权应转为股权,因此上述 4,596.38 万元

应收账款作为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款项已在以前年度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此外,2012 年末浙能电力

应收款余额中还含应收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 1

年以内款项 2,397.96 万元、1-2 年款项 434.56 万元。

2012 年末,浙能电力对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应

收账款合计 7,428.90 万元,占全部应收账款余额

的 1.45%。

浙能集团将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督促并协调浙

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尽快按有关约定向浙江浙能

富兴燃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应付款项;如浙江黄

岩热电有限公司自浙能电力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

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之日起两年内,仍未能

支付上述款项,浙能集团同意向浙江浙能富兴燃

料有限公司全额补偿尚未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利

息。若因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导致

浙能电力或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产生任何

损失或支付任何额外费用,浙能集团同意以现金

方式给与浙能电力或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以等额补充。

鉴于浙能电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浙能

集团就浙能电力本次可转换债发行上市所涉及的

相关事宜作出承诺:1、如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

因:(1)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未能及

土 该承诺正在履

时办理;或(2)无法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权属证

地 行中,截至本报

书;或(3)其他土地、房产不规范情形,而造成

12 等 长期有限 告书签署日,浙

浙能电力实际经济损失的,浙能集团将给予全额

产 能集团未有违

补偿。2、对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划拨土

权 反承诺的行为

地使用权,浙能集团承诺:如因该等划拨土地使

用权未能及时办理或无法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手

续,而造成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的,浙能集团将给予全额补偿。

本承诺至发

生以下情形

鉴于浙能集团与浙能电力签署了《关于电厂前期

终止(以较

项目之代为培育协议》(以下简称“《代培协议》”),

早为准):1、

约定由浙能集团代为浙能电力进行相关火力发电

浙能集团不

电厂前期的项目报批或培育工作。浙能集团就《代

再作为浙能

培协议》有关事项作出承诺:1、对于《代培协议》

电力的控股

项下已有项目和未来项目,项目培育成熟系指项

股东;或 2、

目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最终核准。2、一旦任一项 该承诺正在履

浙能电力股

目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最终核准,浙能集团将立 行中,截至本报

其 票终止在上

13 即启动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并将该等股权转 告书签署日,浙

他 海证券交易

让事项书面通知浙能电力,浙能电力享有同等条 能集团未有违

所及任何其

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如果项目的其他股东在同 反承诺的行为

他国际认可

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项目公司章程具有并且

的证券交易

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在这种情况下,

所上市(为

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最大努

免疑义,浙

力促使该等股东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4、如

能电力股票

浙能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浙能集团将向浙能电力

因任何原因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暂时停止买

卖除外)

本承诺至发

生以下情形

鉴于浙能集团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终止(以较

分别持股 50%的股权比例,共同投资设立中核浙 早为准):1、

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浙能”)。中核 浙能集团不

浙能主要从事象山金七门、龙游核电项目及其他 再作为浙能

能源相关项目开发等工作。目前,前述核电项目 电力的控股

尚在前期筹备中,相关项目是否能最终实施尚存 股东;或 2、

该承诺正在履

在不确定性。浙能集团为支持浙能电力的业务发 浙能电力股

行中,截至本报

其 展,就中核浙能相关事宜作出承诺:1、一旦中核 票终止在上

14 告书签署日,浙

他 浙能下属任一核电项目取得国家相关有权部门的 海证券交易

能集团未有违

最终批准,浙能集团将给予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 所及任何其

反承诺的行为

企业选择权,即在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他国际认可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浙能电力 的证券交易

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随时要求一次性或多次向浙 所上市(为

能集团收购所持有的中核浙能股权。2、如浙能集 免疑义,浙

团违反上述承诺,浙能集团将向浙能电力赔偿因 能电力股票

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因任何原因

暂时停止买

卖除外)

浙能集团就浙能电力与浙能集团控制的浙江省能

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

之间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浙能财务是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以加强企业集团资

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

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2)浙能财务成立至今,其所有

业务活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和指

导,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

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独立运作且运作情况良好, 该承诺正在履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行中,截至本报

15 浙能电力在浙能财务的相关存贷款业务具有安全 长期有限 告书签署日,浙

性。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浙能财务将继续按照相 能集团未有违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确保浙能电力 反承诺的行为

在浙能财务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安全性。(3)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浙能

电力自主决策与浙能财务之间的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内部程序,浙能集团承诺不对浙能电力的相关决

策进行干预。(4)鉴于浙能电力在资产、业务、

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浙能集团,浙

能集团将继续充分尊重浙能电力的经营自主权,

不干预浙能电力的日常经营运作。(5)如浙能电

力在浙能财务的存款资金出现兑付风险时,浙能

集团将促使浙能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以确保浙能电力存款的安全性。

其 鉴于黄岩热电运行的发电机组属于浙江省产业政 浙能电力上

16 已完成

他 策中力争淘汰的类型,即将全部关停,因此黄岩 市之日起三

热电未被纳入浙能电力上市范围。为避免未来可 年内

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对浙能电力的负面影响,自浙

能电力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

内,浙能集团将完成关停黄岩热电发电机组的工

作。如因未及时关停黄岩热电发电机组而给浙能

电力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浙能集团将给予全额

补偿。

浙能集团承诺,如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因:(1)

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未能及时办理;

该承诺正在履

或(2)无法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或(3)

行中,截至本报

其他土地、房产不规范情形,而造成浙能电力实

告书签署日,浙

其 际经济损失的,浙能集团将给与全额补偿。对浙

17 长期有效 能集团未有违

他 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浙

反《有关土地房

能集团同时承诺,如因该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能

产的承诺》的行

及时办理或无法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而造

成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浙能

集团将给予全额补偿。

浙能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的委托贷

款已按时偿还

并支付相应的

浙能集团保证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

利息。其他承诺

其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18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中,截

他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杜绝上市公司控股股

至本报告书签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各项法律法规。

署日,浙能集团

未有违反《不占

用浙能电力资

金的承诺》的行

该承诺正在履

行中,截至本报

其 浙能集团承诺将保证浙能电力人员独立、资产独 告书签署日,浙

19 长期有效

他 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以及业务独立。 能集团未有违

反《独立性承

诺》的行为

为保障浙能电力及其下属企业的权利,浙能集团

承诺将严格遵守与浙能电力签署的《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的约定,浙能集团将注册号为 5730625、

5730638、5730661、5731185、5731188 的商标在

许可使用范围及期限内无偿许可浙能电力使用

该承诺正在履

(5730638 号、5731188 号注册商标为排他许可),

行中,截至本报

并同意浙能电力在许可使用范围内无偿许可其下

其 告书签署日,浙

20 属企业使用。在浙能集团作为浙能电力控股股东 长期有效

他 能集团未有违

期间,浙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取得的与浙能电力

反《独立性承

主营业务相关的注册商标(如有),均应参照《商

诺》的行为

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双方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范

围内,无偿许可浙能电力使用。同时,在浙能集

团合法拥有许可商标的注册商标权期限内,浙能

集团如欲转让许可商标或拥有的与浙能电力生产

经营有关的其他注册商标,将征得浙能电力的同

意,并且保证浙能电力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

权。

浙能集团与台州发电厂、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正在就“一种基于智能

传感器的变频电动机保护装置”申请发明专利。浙

能集团承诺如该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浙能集团将

在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无偿将浙

能集团对该专利所拥有的共有权转让给浙能电力

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并确保取得其他共有人关

其 于本次转让及换股吸收合并所可能导致的专利共

21 长期有效 已完成

他 有权转让的书面同意。同时,无论该专利是否以

及何时被授予专利权,浙能集团将确保自身及其

他共有人同意浙能电力及其下属企业对该专利进

行无偿使用(无论过去、现在或将来)。如浙能电

力及其下属企业因被无偿许可使用或受让上述专

利权导致其需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而遭受任何

损失或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的,浙能集团将给与等

额补偿。

针对浙能电力下属萧山发电厂、镇海气电、镇海

其 联合以及钱清发电等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形,

22 长期有效 已完成

他 浙能集团承诺将督促并确保该等企业依法及时取

得排污许可证。

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2015 年 7 月 10 日,为贯彻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 未来 6 个月

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相关精神,促进上市公 内择机增

司稳定发展,浙能集团承诺:(1)在未来六个月 持,未来 12

23 内,根据市场行情波动情况,在股价偏离合理价 个月内不减 已完成

值时,择机增持公司股份;(2)浙能集团及浙能 持。浙能集

集团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 团实际增持

股份。 316.70 万股,

未减持所持

公司股份。

联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能电力未发生违反相

关承诺的情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

根据浙能电力 2015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状况如下:

“2015 年,公司坚决贯彻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公

司中心工作,主动适应新常态,顶住了能源需求下降、价格下调的巨大压力,全

面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企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经济效益再创新高。全年实现利润总额 102.79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69.76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20.24%和 16.97%,创历史新高。受

经济持续低迷、外购电大幅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统调燃煤机组利用小时数仅

有 4346 小时,同比下降 725 小时。在减利因素较多的严峻形势下,公司积极争

取计划电量,优化替发方案,提高发电计划完成率。经过公司上下共同努力,公

司管理的省内煤机年度发电计划完成率高于全省常规统调煤机平均水平。积极开

展煤炭综合采购成本对标,内贸煤采购价格较秦皇岛挂牌价下限指数低 11.3 元/

吨,并通过合理采购进口煤、加大物流成本控制等措施,节约发电成本约 5.5 亿

元。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顺利完成 100 亿元可转债

转股,较好节约了公司的财务费用。

(二)安全生产平稳可控。紧抓依法治安主线,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全

年完成发电量 915.13 亿千瓦时、上网电量 864.21 亿千瓦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

设备事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全年平均非计划停运次数 0.28 次/台,同比减

少 0.11 次/台。继续引领国内超低排放,全年开工 21 台机组,建设和改造 1076

万千瓦。至 2015 年底,公司已实现超低排放煤电机组共 24 台、总容量 1608 万

千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 63%。主要经济能耗指标继续在国内保持先进水平,

完成 8 台机组通流改造,年节约标煤约 18 万吨,实现增容 39 万千瓦,平均供电

标准煤耗为 299.34 克/千瓦时,同比下降 3.29 克/千瓦时。大力推进废水整治,全

年新增废水处理能力 1900 万吨/年、废水回收利用 1500 万吨/年。

(三)转型升级强度不减。坚持抓项目促发展,全年公司控股项目完成投资

56.51 亿元。台二电厂两台百万千瓦机组和温州电厂扩建两台 66 万千瓦机组实现

年内双投目标,新投产燃煤装机 332 万千瓦,关停萧山电厂 2 台 13 万千瓦机组

落后产能。六横电厂新建工程获国家优质金奖,凤台二期扩建工程获鲁班奖。新

疆阿克苏热电厂项目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绍兴滨海热电厂二期工程于 2015 年 1

月开工建设,镇海电厂迁建项目厂址论证等前期工作有序开展。与国家核电技术

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国核浙能核能有限公司,推动台州雀儿岱等浙江海岛核电前期

工作。

(四)运营管理持续提升。积极应对电力市场改革,研究电改相关政策,按

照“保证份额、稳住价格”的目标有效地开展大用户直供电交易,实现了政府、

发电企业和用户的多赢。深化经营机制考核,制定工资总额预留再分配考核办法,

重点加强对所属营运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的考核,强化经营目标的执行落实。

深入分析公司成本现状,制定成本领先行动方案,为后续全面推开奠定基础。继

续开展指标对标体系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

应用 ERP 系统。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全年梳理制度 171 项,其中新建、

修订 138 项。推进营运企业组织机构岗位标准化建设,积极筹建电力职业技能鉴

定实训基地。”

联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能电力的主要业务状

况良好,未出现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六、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浙能电力 2015 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

人法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

1、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公司确保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享

有平等地位,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以

方便尽可能多的股东参会为原则;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对提案的审议、表

决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

规范、有序。

2、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身权利,

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与经营活动的情况。公司与大股东

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做到独立,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

够独立运作。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厂前期项目之代为培育协

议的议案》,根据《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

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由浙能集团按照市场原则为浙

能电力培育符合浙能电力需要、但暂不适合浙能电力实施的火力发电电厂前期项

目。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聘任柯吉欣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柯吉欣先生时任控股

股东浙能集团副总经理并在浙能集团领薪,因担任浙能电力总经理职务的需要,

已申请辞去浙能集团副总经理职务,但是鉴于柯吉欣先生属于省管干部,其辞职

需履行相关程序,故浙能集团及柯吉欣先生承诺:上述交叉任职及在控股股东领

薪的情形,不会影响柯吉欣先生独立履行其作为浙能电力总经理应履行的职责;

浙能集团、柯吉欣先生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国家及地方

关于国有企业高管人事任免的有关规定,在半年内尽快消除上述交叉任职及在控

股股东领薪的情形;如上述交叉任职及在控股股东领薪的情形未在半年内消除,

柯吉欣先生将不再担任浙能电力总经理职务。上述承诺已得到切实履行,柯吉欣

先生已不再担任浙能集团副总经理职务并开始在浙能电力领薪。

3、关于董事与董事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

程序选举董事,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收到董事、总经理毛剑宏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毛

剑宏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5 年 2 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柯吉欣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议案,2015 年 5 月,公司

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柯吉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各位董事能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积极参加有关培训,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职责。2015 年,

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至十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委员会工作能

够正常开展。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严格遵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促进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的高效运作,使公司运营质量持续提高。

4、关于监事和监事会:公司目前有 3 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股

东代表监事 2 人。公司监事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职。公司监事会坚持对全体

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管为核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

产安全,降低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的《监事会议事

规则》,更有利于监事行使职权。

5、关于相关利益者: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债权人、员工、客户等相关

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在经济交往中,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6、关于信息披露: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接待股东、投资者

的来访及咨询。公司制定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成、及时,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取公司信息。

联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浙能电力建立了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要求的规范化公司治理结构。浙能电力已建立了《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

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浙能电力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

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各自的议事规则独立有效运作。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

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勤勉尽责,建立健全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未对浙能电力原有治理结构构成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和

运行有序,人员稳定。

七、其他与可转债发行方案存在差异的事项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可转债发行各方严格按照可转债发行方案履行各方

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可转债发行方案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未发现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

况,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

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履行承诺的其它情况。

八、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浙能电力的保荐工作开始于 2014

年 7 月,法定持续督导期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由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联席保荐机构仍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在整个保荐期间,联席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

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浙能电力的定期公告,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

相关文件,现场检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密切关注并敦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等方

式完成了对浙能电力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介阶段

浙能电力 A 股可转债发行保荐期间,联席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参与

可转债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浙能电力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本

次可转债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根据浙

能电力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尽职

调查报告等重要文件及相关其他文件。联席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组织浙能

电力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

涉及本次可转债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

和浙能电力公司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批准,与浙能电力共同确定发行方案、价格和时间安排;协助浙能电力制订市场

推广策略,协助准备推介资料、分析报告,安排必要的推介会;协助浙能电力进

行路演推介工作,并安排和完成可转债的发行。

(二)持续督导阶段

2014 年 10 月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后,联席保荐机构针对浙能电力具体情况

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联席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联席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上市保荐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的权利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在本持续督导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联席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联席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切实履

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联席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制度的履

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联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详见“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论性意见”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

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上市公司给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联席保荐机构的建议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况进行了持续关注,包括股份限售承诺、解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决同业竞争承诺、解决关联交易承诺等。

承诺的具体履行情况详见“四、相关承诺的

履行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未发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生该等情况。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未发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生该等情况。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联席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

质量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该等情况。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

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三)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2015 年 1 月 26 日,由于中金公司负责本次发行持续督导责任的保荐代表人

之一徐涛离职,中金公司决定委派张磊接替徐涛,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九、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十、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介阶段

浙能电力能够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

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浙能电力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并与保

荐代表人沟通,根据联席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浙能电

力经营行为。

十一、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和评价

(一)尽职推介阶段

浙能电力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浙能电力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浙能电力和联席保荐机构为持续督

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浙能电力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后至本报告出具日止的信息披

露文件如下:

日期 公告名称 审阅情况

2015 年 1 月 28 日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

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2015 年 2 月 18 日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总经 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理的独立意见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8 日 关于“浙能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确信其合法合规;

2015 年 4 月 9 日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

日期 公告名称 审阅情况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

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公司章程。

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之 2014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14 年年度报告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2014 年度审计报告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5 年 4 月 11 日 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 年 4 月 23 日 关于上网电价调整的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浙能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

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2015 年 4 月 24 日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

督导工作报告书

2015 年 4 月 25 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15 年 4 月 28 日 2015 年第一季度季报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暨赎回“浙

2015 年 5 月 5 日

能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2015 年 5 月 6 日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公告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2015 年 5 月 7 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 年 5 月 8 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二次提示性公

2015 年 5 月 9 日

关于“浙能转债”跟踪信用评级结果的公

日期 公告名称 审阅情况

2014 年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2015)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三次提示性公

2015 年 5 月 12 日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四次提示性公

2015 年 5 月 15 日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五次提示性公

2015 年 5 月 19 日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六次提示性公

2015 年 5 月 21 日

2015 年 5 月 22 日 关于浙能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七次提示性公

2015 年 5 月 23 日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最后一次提示性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告

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结果及兑付摘牌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28 日

关于浙能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能电力股

2015 年 5 月 29 日 价异常波动的询证回复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5 年 6 月 3 日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能电力股

价异常波动的询证回复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

2015 年 6 月 11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 年 6 月 16 日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 年 7 月 11 日 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

2015 年 7 月 28 日 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2015 年半年报摘要

2015 年 8 月 20 日 2015 年半年报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补选职工代表监

事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7 日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全资及控股发电企业 2015 年第三季度发电

2015 年 10 月 16 日

情况公告

日期 公告名称 审阅情况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章程(2015 修订)

2015 年第三季度季报

关于合资成立国核浙能核能有限公司的公

2015 年 11 月 4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

2015 年 11 月 20 日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2015 年 11 月 28 日 关于萧山电厂煤机关停的公告

关于浙江台州第二发电厂“上大压小”新

2015 年 12 月 15 日

建工程投产的公告

关于浙江浙能温州电厂“上大压小”扩建

2015 年 12 月 23 日

项目投产的公告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2015 年 12 月 26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浙能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专

项核查意见

2016 年 1 月 5 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的公告

全资及控股发电企业 2015 年第四季度发电

2016 年 1 月 13 日

情况公告

2016 年 1 月 15 日 关于上网电价调整的公告

经核查,浙能电力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联席保

荐机构认为:浙能电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

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三、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并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

[2016]2290 号,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浙能电力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浙能电力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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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能电力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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