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1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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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六年四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金元证券”)担

任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

百特”、“上市公司”、“公司”或“中联电气”)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对雅百特进行持续督导。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

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持续督导意见的依据是上市公

司及交易相关方提供的资料,重组相关各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

问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雅百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

见所做出的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

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

导意见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金元证券作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15 年 1 月 20 日,上市公司与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鸿投资”)、拉萨纳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纳贤投资”)、拉萨

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度德诚”)等 3 名交易对

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署了《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框架协议》,与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签署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2015 年 1 月 28 日,上市公

司与瑞鸿投资、纳贤投资和智度德诚签署了《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协议》”)。2015 年 5 月,上市公司与瑞鸿投资、

纳贤投资和智度德诚签署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上市

公司本次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置出资产后续安排三部分,具

体如下:

1、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将其拥有的除 5,000 万元货币资金和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 万元投资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瑞鸿投资、纳贤投资拥有的

雅百特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根据北京亚超出具的北京亚超评报字(2015)

第 A005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 78,940.38 万元;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3038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置入资产——雅百特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349,779.39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

定,置出资产最终交易作价 78,940.38 万元,置入资产——雅百特 100%股权最终

交易作价为 349,779.39 万元。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置入资产作价超出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即 270,839.01 万元,由中联

电气向雅百特全体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

计入中联电气资本公积。中联电气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均价,即 19.21 元/股。据此计算,公司向全体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 140,988,552

股。

交易对方以其所持标的资产作价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认购方 认购股份(股) 占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比例

1 瑞鸿投资 111,059,792 44.68%

2 纳贤投资 13,049,765 5.25%

3 智度德诚 16,878,995 6.79%

合 计 140,988,552 56.72%

3、置出资产后续安排

本次重组过程中,本着“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与中联电气控股子公司或全

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继续履行既有劳动合同;与中联电气签订劳动合

同的员工,中联电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承接主体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与置出

资产相关的中联电气全部员工有关的养老、医疗、社保、档案及其存在或潜在的

纠纷等,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均由承接主体或置出资产承接方安置和承担。

因签订和履行《重组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交易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如中联电气因置出资产转移至承接主体而产生企业所得税由中

联电气以置出资产外的资产承担。交易各方均承诺为使本次交易享受减免税政策

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承担各自责任。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置入资产过户情况

2015 年 7 月 23 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山东雅百特的股东变更,

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山东雅百特 100%股权

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后,上市

公司为山东雅百特的唯一股东,山东雅百特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置出资产交割情况

(1)置出资产的承接

2015 年 8 月 31 日,上市公司、江苏中联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联装备”)、江苏中联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电缆”)、江苏华兴变压

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变压器”)与季奎余签署了《置出资产承接确认书》,

确认置出资产承接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并对就上市公司已向承接主体交付的

置出资产的法律和事实状态以及尚需交付的置出资产的内容予以确认。

根据《重组框架协议》、《重组协议》(以下简称“重组相关协议”)和《置出

资产承接确认书》的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截止置出资

产承接日所持有的除 5,000 万元货币资金以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

万元投资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根据《置出资产承接确认书》,上市公司拟将置出资产转移至中联装备、中

联电缆、华兴变压器并由中联装备、中联电缆、华兴变压器拥有、控制和经营。

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中联装备、中联电缆、华兴变压器作为承接主体分别承接

上市公司(置出资产部分)的业务及资产。

根据《置出资产承接确认书》,自置出资产承接日起,中联装备、中联电缆、

华兴变压器作为承接主体成为置出资产的权利人。置出资产因工商变更手续、过

户手续、程序及批准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不影响置出资产承接的完成,置出资产

承接日后,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等转移至中联装备、

中联电缆、华兴变压器。

(2)置出资产的交割情况

根据《重组框架协议》和《重组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将通过转让承接主

体股权给指定第三方季奎余的方式完成对置出资产的交割。

2015 年 8 月 31 日,上市公司与季奎余签署了《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确

认置出资产交割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各方确认置出资产交割日后,季奎余作

为承接主体的拥有人,实际享有置出资产的全部权益。

根据《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季奎余成为置出资产

的权利人,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季奎余承担或享有,且不论相

应的义务和责任是否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已经具有或产生。至此,上市公司置出

资产的交割义务履行完毕。置出资产因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手续、程序及批

准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不影响置出资产的交割完成。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情况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会字(2015)

第 5149 号),截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上市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以股权出资方式

投入资本人民币 2,708,390,100.00 元,其中:股本 140,988,552.00 元,资本公积

2,567,401,548.00 元。上市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07,588,000.00 元,

股本人民币 107,588,000.00 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248,576,552.00 元,

股本人民币 248,576,552.00 元。

4、新增股份登记事项的办理情况

2015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

份登记确认书》,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总计发行的 140,988,522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本次新

增股份合计 140,988,552 股,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8 月 5 日,已分别登记至瑞鸿投

资、纳贤投资和智度德诚等交易对方名下。

5、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015 年 8 月 25 日,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名称、注册

资本和经营范围等相关事项并签发了新的《营业执照》。2015 年 8 月 27 日,经

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公司证券简称

变更为“雅百特”。

变更后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abaite

英文名称

Technology CO., LTD.”

证券代码 002323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公司简称 雅百特

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 陆永

注册资本(万元) 24,857.6552

注册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青年西路 88 号

金属屋面、墙面围护系统新材料的设计、研

发;软件开发;光伏分布式电站系统的安装

调试;建筑工程设计、咨询;金属板及配套

材料、五金产品(除电动三轮车)、光伏分

经营范围

布式电站系统组件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

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按国家相

关规定申请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

入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有效地取得置入资产,并已完成

新增股份登记手续,部分置出资产尚处于过户手续办理中,但相关权利义务已经

转移。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关于交易对方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组协议》和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

诺函,瑞鸿投资、纳贤投资和智度德诚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情况具体

如下:

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承诺自取得股份登记日起,至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不转

让本次发行中其所获得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智度德诚在取得本次新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雅百特股权持

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锁定期为:自取得股份登记日起至三十六个月

届满之日不转让;若智度德诚在取得本次新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

雅百特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满十二个月,则自取得股份登记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次发行中其所获得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

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雅百特全体股东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锁定期承诺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利润补偿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瑞鸿投资、纳贤投资和智度德诚承诺山东雅百特 2015 年度、2016 年度、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分别为 25,500 万元、36,100 万元、47,600 万元。

上市公司将在利润补偿期间每一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以山东雅百特为主体,对其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

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

项审核意见,并以该审核报告中确定的数字作为实际净利润数,据此确定山东雅

百特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具体安排如下:

1、补偿方式

若山东雅百特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一年度结束时的当期累积实际净利润数

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瑞鸿投资及纳贤投资将以股份及现金补偿的方式、

智度德诚以股份方式对中联电气进行补偿,瑞鸿投资、纳贤投资补偿的现金以置

出资产交易价格78,940.38万元为上限。

2、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山东雅百特在利润补偿期间内的当期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累积承

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每年应补偿的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每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

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总价-已补偿

股份数×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已补偿现金

瑞鸿投资、纳贤投资优先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每年应补偿股份

数量=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每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

瑞鸿投资、纳贤投资按照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在山东雅百特相对的股权比例承

担补偿义务。在瑞鸿投资、纳贤投资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不足补偿的情况下,

智度德诚以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如瑞鸿投资、纳贤投资、智度德诚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不足补偿的,瑞鸿

投资、纳贤投资应以现金方式补足,每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每年应补偿金额-(已

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

瑞鸿投资、纳贤投资按照《业绩补偿之补充协议》签署日在山东雅百特相对

的股权比例承担上述现金补偿义务。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金额或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

时,按零(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或现金不冲回。

如果利润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山东雅百

特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

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3、股份补偿的实施

利润补偿期内,如果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

意见表明须进行补偿的,则在专项审核意见签署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

司董事会计算确定需回购的股份数量,并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以总价 1 元的

价格回购并注销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当年补偿的议案,同时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

办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若上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之事宜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未通过、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

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 10 个交易日内书

面通知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

内,将应予回购的股份数量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董事会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

上市公司股本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扣除应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获赠股

份。

4、减值测试补偿股份数量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期末减值额

÷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则由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

另行补偿股份。对于需补偿的股份数将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本协议项下补偿的股份数量以各自通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

而取得的股份总额为限。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计算公式为:

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需另行因减值补偿股份总数=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的

每股价格-利润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各主体按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山东雅百特股权的

情况,计算并确定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

如果利润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雅百特股

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上述瑞鸿投资和纳贤投资补偿股份的数

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承

诺人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并减少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上市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陆永出具

了《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应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含雅百特及其

子公司,下同)发生关联交易,并确保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其优于市场第三

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对于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按照

市场公允价格,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不以显失公平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等关

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承

诺人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

东瑞鸿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陆永出具了《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陆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雅百特及其下属企业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

从事与雅百特及其下属企业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若未来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产品与雅百特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关系,

承诺雅百特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该等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可能的竞争方在

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若可能的竞争方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雅百特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

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可能的竞争方将授予雅百特及其下属企

业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雅百特及其

下属企业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等优先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承

诺人未违反上述承诺。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陆永将成为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陆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

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具体承

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上

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

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

等方面的独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承

诺人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江苏雅百特公司编制的《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 2015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和标准无保留意见《江苏雅百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16)第 2854 号),经众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7,114.91 万元,高于业绩承诺方承诺的

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不低于 25,500 万元。山东雅百特 2015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已达到利润承诺方的业绩承诺。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会字(2016)第 2855 号),众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雅百特编制的《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5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反映了雅百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 2015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

差异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山东雅百特 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业绩承诺水平,2015 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已经实现。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总体经营情况

2015 年,雅百特以上市为契机,以打造领先综合建筑服务供应商为目标,

秉承“绿色、环保、节能、创新”的企业理念,注重公司内部管理,实现了业务

的迅猛发展。

1、金属屋面业务发展情况

2015 年度,上市公司继续加强新项目的市场开发工作,金属屋面业务继续

保持快速增长,实现营业收入 783,578,558.45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58.10%。

2015 年度,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雅百特与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参与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二号航站楼屋面工程(1 标段)项目的招

标,并与沪宁钢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 19,815.86

万元的销售合同,截止 2015 年末,上述合同已完成约 35%;2015 年度山东雅百

特与巴基斯坦的首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3250 万美元,该工程已于 2015 年度完工。

2015 年,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深圳市三义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本次收

购进一步增强了雅百特在金属屋面行业的领先地位,同时借助深圳市三义建筑系

统有限公司在海外市场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实力。

2、分布式光伏屋面系统

2015 年度,雅百特加大了分布式光伏屋面工程的承接规模,分布式光伏业

务呈快速增长趋势,实现营业收入 142,056,925.02 元,较上年同期有了较大幅度

的增长。

(二)2015 年度上市公司主要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92,563.55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86.77%,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6,619.05 万元,同比增长 151.37%。

2015年 2014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元) 925,635,483.47 495,607,351.86 86.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6,190,536.94 105,895,241.10 151.37%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253,948,491.81 106,128,806.81 139.28%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069,913.03 -66,546,905.86 145.19%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970 0.8903 56.9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3970 0.8903 56.9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0.25% 72.43% -12.18%

2015年末 2014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总资产(元) 941,480,097.06 474,048,320.23 98.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10,008,284.34 297,300,677.10 105.18%

(元)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势头良好,超额完成本次重组的盈利预期。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仍将

继续积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和程序,

使企业保持良好运行的状态,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要求进一步规范、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结合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业务的特点和变化,制定了新

的规章制度,并对上市公司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序 制度名称 披露时间

1 公司章程 2015.8.3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8.19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5.8.19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5.8.19

5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5.8.19

6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方案 2015.8.19

7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5.9.30

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15.9.30

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15.9.30

10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2015.9.30

11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2015.9.30

12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2015.9.30

13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5.9.30

1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15.9.30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5.9.30

1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5.9.30

17 对外担保制度 2015.9.30

18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5.9.30

1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5.9.30

20 年报信息报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5.9.30

2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5.9.30

22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5.9.30

23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5.9.30

24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5.9.30

2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5.9.30

26 子公司管理办法 2015.9.30

27 内部控制制度 2015.9.30

1、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切实执行。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 5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授权委托、

提案、决议和公告均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聘请律师列席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

位,充分行使权利。

2、关于董事会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选聘程序选举董事。

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

成员结构合理,董事任职资格、选聘程序、构成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

体董事能够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开展工作,按时参

加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重要信息披露的审核;报告

期内,上市公司董事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活动,通过进一步学习、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上市公司各位董事均未出现

受监管部门稽查、出发、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情况。

3、关于监事会

上市公司监事会有 3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职工代表监事由上市公司员工通过民主推选而选出。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结构合

理,监事任职资格、选聘程序、构成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日常工作

中,监事会勤勉尽责,通过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上市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重大投资、

重大财务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事

项进行监督。

4、关于经理层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招聘

已形成合理的选聘机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

中,明确了总经理的职权,能够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实施有效的控制。报告期

内,上市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积极学习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进一

步学习、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履行职责的认识。

(二)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

立情况

1、业务方面:公司业务结构完整,自主独立经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其

他任何关联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也不存在股东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形。

2、人员方面:公司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均在公司领取薪酬,未

在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3、资产方面: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经营场所,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结构,拥有独立的管理系统。产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均由本公

司拥有,产权界定清晰,对所有资产拥用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机构方面:公司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等内部机构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职能部门

之间的从属关系。

5、财务方面:公司设有完整、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了充足的专职财务会

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

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具

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三)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情况

1、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3 次会议, 对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聘任进行了提名工作。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报告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

开了 1 次会议,对上一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

议。

3、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

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2014 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 2015 年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变更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4、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报告期内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积极推动公司针对市场及外部环

境变化确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分解细化和重大决策的实施。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考评体系,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与其收入直接挂

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的履职情况、责任目标

完成情况、工作绩效和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拟定相应的薪

酬方案。

今后,上市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规范运作,落实各项内控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

治理水平。

(六)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经核查《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结论如下: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经根椐《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运行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和

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有效、合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

在保证公司正常有序经营、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等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5 年度,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实施,交易各方已履行或正在持续履行

其责任与义务,不存在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签

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陈绵飞 李 喜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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