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集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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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健集团

保荐代表人姓名:谢良宁 联系电话:0755-23976667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凯 联系电话:010-5931290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

资委在 201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解除限

售的承诺:鉴于深圳市国资委持有公司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55 万股已到解除

限售期,对于该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后

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

是 不适用

5%以上的计划。如果未来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出售所持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

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 5%

以上的,控股股东承诺将于第一次减持

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出售提示性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

资委在 2015 年 3 月 30 日作出非公开发

行的承诺:若天健集团在关于公司房地

产业务自查报告中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

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天健集团和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我委将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督促天健集团管理层按照国家有关

是 不适用

规定对项目进行及时整改,并严格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

规定,不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认购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

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补偿。

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作出非公开发行的承

诺:如本公司在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自

查报告中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等违法

是 不适用

违规行为给本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4.公司在 2015 年 5 月 29 日作出非公开

发行的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

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 是 不适用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投资公司、

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

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5.公司在 2015 年 12 月 10 日作出非公开

发行的承诺: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

是 不适用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 10 名发行对象在 2015 年 12 月 10 日

作出非公开发行的承诺:本次认购所获

股份自天健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 是 不适用

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

7.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

圳市国资委在 2007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1)本公司

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向深圳证监局作

出如下承诺:承诺取得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的书面承诺并

向深圳证监局报备;承诺向深圳证监局

报备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名单;承诺就治

理非规范情况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

构”中如实披露。(2)深圳市国资委在 是 不适用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承

诺建立和完善已获取的上市公司未公开

信息管理内控制度,督促相关信息知情

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我公

司证券,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

也不泄露我公司未公开信息,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知悉我公司未

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名单,由上市公司报

送深圳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无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良宁 彭 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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