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致: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贵公司独立董事,就贵公司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
如下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石景山热电厂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人认
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石景山热电厂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其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变更依据真实、可靠,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对《公司关于石景山热电厂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本
次公司对石景山热电厂燃煤机组计提存货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事项,遵
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
减值损失。
三、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人认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617,320,954 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的利润分配预案是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况,并基于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而做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
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在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中是客观形成的,具有必要性和连续性,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也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同意实施。
五、对《关于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本人认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关联方北京京
能源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4亿元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
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拓宽筹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优化债务结构,
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同意实施。
六、对《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本人认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华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关联方北京国
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人民币 2 亿元的委托贷款,用以置换华
宁热电利率较高的银行贷款。本项关联交易对交易各方是公平合理的,
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该笔委托贷款执行国家基准利率,附加
相应的委贷利息税费,收费标准符合市场同期平均水平,不会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同意实施。
七、对《关于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
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的发展,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按照《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
贷款业务中执行的利率水平有利于减轻公司财务负担,符合公司利益,
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同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