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
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
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
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
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
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重要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
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
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
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
带有预测性言语。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
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责任人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
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制度确
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
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
等提问的回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
员应加强其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
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法律、财务方面的
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
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 2),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填写好预约登记
表的信息,确定本次接待采访的主要目的及拟提出的问题,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
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
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3)。
第九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并妥善保存
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将在每次机构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接待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机构投资者拟咨
询的问题提纲及专业培训要求统一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
项公告前,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投资者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
送贵重礼品。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
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
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
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
门机构出席。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见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
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
露。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附件 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电话:020-62868399
传真:020-62868320-8884
邮箱:zqswb@haozhihs.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 6 号
邮编:511356
联系人:梅丽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二、预约登记
您可以通过以上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预约登记公司在同意接
待后,我们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
来访前,请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并请以电子邮件或
传真方式发给证券事务部。当您前往公司调研时请携带好您的身份证明及《承诺
书》的原件。
附件 2: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 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或代
表基本信息
来访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人数
希望陪同人员
访谈时间
关注的问题:
证券事务部确认: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 3
承 诺 书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
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
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 权 代 表:(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 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2. 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 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正文:
1.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
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 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
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
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
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 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
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 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
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限于双方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
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 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
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
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 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
还给甲方。
8. 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
违约。
9. 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
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 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 公司会议室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