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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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董事会:

作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15年度工

作中,我们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

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

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

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5年度我们的履职情况汇

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日,原独立董事仝捷先生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已

连续满六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等的相关规定,不宜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特向董事会

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所有职

务。2015年6月25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赵伦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5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原独立董事王新

先生、贺晓辉先生、赵伦先生任期届满,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凌泽民先生、马方先生、周玮先生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5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3次,其中第四届董事会召开会议12

次,第五届董事会召开会议1次,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独董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

姓名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凌泽民 1 1 0 0 0 否 1

马方 1 1 0 0 0 否 1

周玮 1 1 0 0 0 否 1

仝捷 6 5 0 1 0 否 0

赵伦 6 6 4 0 0 否 1

王新 12 12 9 0 0 否 3

贺晓辉 12 10 8 2 0 否 0

报告期内,我们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召开

会议前我们均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相关会议资料,认真听取了公司的经

营等相关情况介绍,对每一项议案都作出了较为客观、公正的判断,

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年度,我们对提交董事会的全

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2015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1、参与公司专门委员会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充分利用我们所具

备的企业管理、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参与审议和决策

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再融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增补董事、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结合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地区发展状况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发展提出了中

肯的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

了公司整体利益。

2、年报编制过程中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工作的相关规定,我

们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汇报,并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我们就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在年报的审计过程

中,我们还就年报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交

流。

3、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15年度,我们通过与公司董秘、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工作人员

沟通,及时获取了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经检查,公司均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

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年刊登公告事项共计122

次(其中临时公告118次、定期报告4次),做到了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及合规,切实保护了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5年度我们对

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

议,经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和充分了解情况后,我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1、就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

意见: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实现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意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2、就公司 2014 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 年度,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是可

控的,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提供

担保的有关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就公司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1)、

公司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的要求,事前已经我们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

会表决过程中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

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2)、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所列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

常、合法的经济行为,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

定价原则,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3)、公司2015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的,不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

4、就公司受让工业土地使用权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

受让该宗土地使用权,将更有力推进“焊接产业园”项目建设,通过

项目建设,扩大生产规模、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

质量、改善生产环境、降低物流成本,实现绿色低碳工业化的发展模

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公司从“焊接材料专家”发展

成为“焊接专家”的战略愿景。同时,可以减少关联交易,增强公司

独立性。本次公司受让该宗土地使用权,在经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

们事前认可,本次受让标的经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并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作为转让价格,定价客观、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受让土地使用权事项,遵循了公开、自愿和

诚信原则,关联董事对该事项亦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受让该宗土地使用权。

5、就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独立意见: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包含的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年度报

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经对

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进行核查,没有发现参与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

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6、就公司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通过跟踪、了解华信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2014年度审计工作及审阅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2014年度审计

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

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建议公司继续聘请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二)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

议,经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和充分了解情况后,我们就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使用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6亿

元(其中:7,500万元为2009年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8,500万元为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

募集资金的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

次会议,经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和充分了解情况后,我们就公司提名赵

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未发现有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和曾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处罚和惩戒等的不良记录; 公司董事会提名赵伦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赵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

会议,经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和充分了解情况后,我们就公司关于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

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

用,提高公司整体效益。同时,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

金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暂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五)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

次会议,经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和充分了解情况后,我们发表了如下独

立意见:

1、就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4)、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2、就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并管理的“上银基金财富 56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上银基金财富 57 号资产管理计划”,其中“上银基金财富 57 号资

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委托人为公司现任董事兰坤先生,同时,上银基

金通过上述两个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其持有公司股

份比例将超过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上银基金及其拟设立的 57 号资管计划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因

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2)、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3)、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4)、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5)、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

在董事会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6)、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还将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将回避。

3、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深圳市唯特偶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并为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后,公司将进入微电子焊接材料领域,这将优化公司的产品

结构、丰富产品的应用领域,同时业务规模及市场认可度都将得到进

一步的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从而增强公司

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4、就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评估事项的独立

意见:(1)、公司聘请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

机构”)提供评估服务,履行了必要的选聘程序。(2)、评估机构具有

从事相关证券期货和国有资产评估的业务资质,具有从事同类型资产

评估项目的经验。评估机构及其经办本项目的评估师与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及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服务收费外的

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因而具备充分的独立性。(3)、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的选择与评估目的

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公允、合理。(4)、评估师在评估唯特偶全部

股东权益价值时,在分析唯特偶经营情况基础上,结合其当前经营状

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对收益年限、未来收入及成本、未来资本支出、

折现率等因素进行了谨慎分析和评估。评估过程中,运用的相关参数、

评估模型合理。(6)、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目标资产依据

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

次会议,经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和充分了解情况后,我们就公司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不超过 1.6 亿元(含 2009 年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和 2014 年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一年内累计使用不超

过 3.2 亿元,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

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

型理财产品。

(七)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

议,经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和充分了解情况后,我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1、就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1)、

本次调整是基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后确

定的,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2)、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本次调整是对发行方案的发行价

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等进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不变,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

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

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原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并管理的

“上银基金财富56号资产管理计划”、“上银基金财富57号资产管理

计划”,其中“上银基金财富57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委托人为公

司现任董事兰坤先生。根据公司调整的发行方案,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将以其拟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全部股份。(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就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

意见:(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拟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上银基金通

过其拟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后,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最高可达到10.8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银基金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本

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3)、

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4)、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5)、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6)、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

及的关联交易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将回

避。(7)、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

议,经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和充分了解情况后,我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1、就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被提名人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处罚和惩戒的不良记录,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

禁入期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李欣雨先生、张晓柏先生、唐

敏先生、胡国权先生、黄永福先生、龙承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2、就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务员法》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未发现有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和曾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处罚和惩戒等的不良记录;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或禁入期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凌泽民先生、马方先生、周

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选举。

3、就公司关于给予公司非独立、非股东单位外部董事薪酬的独

立意见:该议案是结合公司所在地区、所处行业、规模相似上市公司

的薪酬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非独立、非

股东单位外部董事的积极性,使其更好的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有利

于公司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提升董事会决策效果和质量,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自2016年1月起给予公司非独立、非

股东单位外部董事每人5万元/年(含税)的薪酬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经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和充分了解情况后,我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就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经对张晓柏先生履历等资料

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张晓柏先生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能力和专业素质,能够履行相应职责,

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也未发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不良

记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晓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就公司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经对唐敏先生、

何建宇先生、胡国权先生、蒋勇先生的履历等资料的认真审阅,我们

认为:公司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唐敏先生、何建宇先生、胡国

权先生、蒋勇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能力和专业素质,能够履行相应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有受过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不良记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

任唐敏先生、何建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胡国权先生为公司总

会计师,聘任蒋勇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3、就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经对唐敏先生的履历等

资料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唐敏先生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熟悉与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未发现有《公司法》、《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未发现有受过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不良记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会聘任唐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事项;

2、报告期内无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4、报告期内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5、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16年度,我们将继续认真、勤勉、谨慎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

权利,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作出努力。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凌泽民、马方、周玮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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