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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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陆达法意字[2016]第 010 号

致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栾敬君、李秋霞律师

(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见证贵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对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验证,并就上述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贵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召开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3 月 22 日,

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

并于当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集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

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项城

市莲花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代总经

理袁启发先生主持。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6 年 4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现场查验、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截

止 2016 年 4 月 7 日 15:00 会议召开之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35 人,

代表股份 208,799,45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1062024311 股的 19.66%。

上述股东的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上述股东均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8,799,457 股。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贵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六项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浙

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对六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过程中,经

办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对六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对《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如下:

(1) 以同意票 93,470,9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 99.56%,反对票 410,9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的议案;

(2) 以同意票 93,470,9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 99.56%,反对票 410,9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的议案;

(3) 以同意票 93,426,3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

数的 99.51%,反对票 455,5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的议案;

(4) 以同意票 93,470,9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 99.56%,反对票 410,9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发行数量》的议案;

(5) 以同意票 93,470,9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 99.56%,反对票 410,9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的议案;

(6) 以同意票 93,470,9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 99.56%,反对票 410,9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锁定期》的议案;

(7) 以同意票 93,470,9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 99.56%,反对票 410,9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

利润的安排》的议案;

(8) 以同意票 93,470,9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 99.56%,反对票 410,9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上市地点》的议案;

(9) 以同意票 93,470,9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 99.56%,反对票 410,9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0) 以同意票 93,470,9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 99.56%,反对票 410,9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关于《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2、以同意票 93,426,6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51%,反对票 455,2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

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

3、以同意票 93,426,3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51 %,反对票 455,5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以同意票 93,426,3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51 %,反对票 455,5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5、以同意票 93,426,3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51 %,反对票 455,5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

议(二)>的议案》;

6、以同意票 93,426,35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51 %,反对票 455,500 股,弃权票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

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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