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等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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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刘雪生 胡永峰 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等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

文”)、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以下简称“120号文”)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华

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

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56号文”和“120号

文”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为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孚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综合额度提供累计不超过200,000万元担保,担保期限60个月(担

保期截止日2018年3月30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孚进出口在20亿元最

高债权额内提供保证担保,实际担保额为 112000万元。

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和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为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意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六孚”)向农业银行借款0,000万元提供

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新疆

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在4.8亿元最高额提供保证担保,实际担保

额为4.8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总额为160,000万元,逾期担保

总额为0万元。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独立董事:刘雪生 胡永峰 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华孚控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该关联交易行为予以事先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此项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中

正常的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

格根据市场价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

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孙伟挺先生、陈玲芬女士、孙

小挺先生、张际松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雪生 胡永峰 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等进行了必要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相

对充裕,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投资,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对象不能为公司关联方)、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投资、购买债券、期货投资、金融衍生产品

投资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业务,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进而提高公司整体业

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

独立董事:刘雪生 胡永峰 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意见

关于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预计期货套保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参与期货套保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期货套保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参与期货套保交易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3、公司期货套保交易仅限于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材

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将期货交易作为拓宽采购与销售渠道的

途径以及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

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

的经营效益。公司参与期货套保交易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独立董事:刘雪生 胡永峰 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董事会提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5年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实

现合并净利润为339,375,541.43元,其中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35,932,477.74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706,704,352.91元;资本公积

余额为1,002,764,118.80元;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334,929,026.30

元。

综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长期利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决定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299.2573万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83.299.257.30元。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

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雪生 胡永峰 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

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

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了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拓宽资

金渠道、优化财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公司2016年需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期限至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止。

2、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

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经营情况

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

独立董事:刘雪生 胡永峰 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基于该所对公司业务的熟悉程度,同时该所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们认为能够满足公司

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及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

况进行审计。

董事会在提交本议案前,已取得我们事先认可。该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雪生 胡永峰 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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