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申报时间 2016 年 4 月 6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2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保荐代表人 晋海博联系电话:010-56839551
保荐代表人 吕瑜刚联系电话:021-68498598
1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股份”、“发行人”)
证券代码 600894
注册资本 859,946,895 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 59 号东塔 13 层自编 1301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 59 号保利大厦东塔 13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文斌
实际控制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蔡志雯
联系电话 020-3837121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 年 5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5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度报告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
情况 所的相关规定对广日股份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至 12
月 19 日和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22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2)现场检查情况 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
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
关系管理等情况。
2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况
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
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671,428,539.12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元,投资于广日电梯研发生产基地升级改造项目、广日电气研发
情况
生产基地升级改造项目和广日西部工业园建设项目(广日西部工
业园建设项目分为西部工业园园区建设、新建年产 27,000 台套电
梯电气配件、新建电梯供应链一体化服务、新建年产 30,000 吨电
梯导轨生产线四个子项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
资金已累计使用 323,328,000.21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360,862,072.18 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情况 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
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
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14 年 7 月 3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4 年 1 月 29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2015 年 3 月 27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
意见情况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5 年 5 月 2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6 年 4 月 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3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4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鉴于发行人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尚未完全建成投产,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
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结。
5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晋海博 吕瑜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6 年 4 月 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