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139 号
致: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亮律师和李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
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
过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 2016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
通知》。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于 2016 年 4 月 7 日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00,召
开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7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7 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4 月 7 日的 9:15-15:00。《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召开,由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司董事郭明星主持。股东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7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7 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
会参与表决(包括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
公司股份 3,481,966,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朱炎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3,481,871,191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99.99%;
2、史晓文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3,481,869,39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99.99%。
表决结果:朱炎、史晓文当选为公司董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