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关于豁免公司部分股东履行重组
承诺义务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豁免公司部分股东履行重组承诺义务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
规定,重组各方已积极履行承诺义务,完成了所有土地和大部分房产的权证办理;
目前尚未办妥权证的房屋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各子公司对该等房
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均未受不利影响,且占重组时注入资产总价值的比例较
小,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孔祥忠
张本照
余俊仙
日期: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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