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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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99,086.00

万元,其中:(1)23,672.9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2)20,000.00 万元

将用于集成电路(IC)芯片及制程工艺材料研发中心项目;(3)7,600.00 万元用

于集成电路芯片(IC)抛光工艺材料的产业化二期项目;(4)8,040.00 万元用于

品牌营销网络及技术支持中心项目;(5)5,000.00 万元将用于彩色打印复印通用

耗材研发中心项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31,502.8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6.82%,上市公司共计取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45,000 万元,尚余 33,64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未使用。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前次募投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及上述情形是否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2)结合上市公司完成

并购后的财务状况、经营现金流、资产负债率、未来支出计划、融资渠道、授

信额度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3)补充披露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通过比较债务融资方式自筹资

金成本,补充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发行价格的合

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

二、反馈意见第 3 题:申请材料显示,旗捷投资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请公司

补充披露:1)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

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2)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是否存

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旗捷投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

他代持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0

三、反馈意见第 5 题:旗捷科技部分租赁房产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2

四、反馈意见第 6 题:申请材料显示,超俊科技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自有房屋。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超俊科技租赁的厂房均属于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2)权属证书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

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对超俊科技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3

五、反馈意见第 7 题:申请材料显示,佛来斯通拥有的“激光打印机彩色墨粉化

学法制备技术”属于公司生产化学碳粉的核心技术资产,佛来斯通未申请专利技

术。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防止核心技术泄露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6

六、反馈意见第 8 题: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10 月,环保科技将持有的超俊科

技的 85.00%、15.00%股权分别转让给何泽基、刘想欢(何泽基先生配偶)。何

泽基本次交易完成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之后分期解锁。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何泽基本次交易完成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9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鼎龙股份”、“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鼎龙股

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

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湖北

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第 16053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对鼎龙股份本次交易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

前述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交易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交易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99,086.00万元,其中:(1)23,672.90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2)20,000.00

万元将用于集成电路(IC)芯片及制程工艺材料研发中心项目;(3)7,600.00

万元用于集成电路芯片(IC)抛光工艺材料的产业化二期项目;(4)8,040.00

万元用于品牌营销网络及技术支持中心项目;(5)5,000.00万元将用于彩色打

印复印通用耗材研发中心项目。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账面货币资金

余额为31,502.8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6.82%,上市公司共计取得银行综合授信

额度45,000万元,尚余33,64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未使用。请你公司:1)补充披

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前次募投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及上述情形是否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2)结合上市公司

完成并购后的财务状况、经营现金流、资产负债率、未来支出计划、融资渠道、

授信额度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3)补充披露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通过比较债务融资方式自筹

资金成本,补充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发行价格的

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前次募投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及

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99]号)核准,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

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0.55 元。截至 2010 年 2 月 5 日,上市公司实

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45,825.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 3,086.6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738.40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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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0]第 2-0008 号的《验资报

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42,738.4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5,265.8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截至期末 截 止

截 至

累计投入 截 至 期 项目达 报 告 项目可

是否已 募集资 期 末 是否

调整后 截至期末承 金额与承 末 投 入 到预定 期 末 行性是

承诺投 变更项 金承诺 累 计 达到

投资总 诺投入金额 诺投入金 进度(%) 可使用 累 计 否发生

资项目 目(含部 投资总 投 入 预计

额 (1) 额的差额 (4) = 状态日 实 现 重大变

分变更) 额 金 额 效益

(3) = (2)/(1) 期 的 效 化

(2)

(2)-(1) 益

电荷调

8,970. 2010.12 7.252.

节剂技 否 8,500 8,970.54 8,970.54 —— 100% 是 否

54 .31 28

术改造

彩色聚

6,124. 2012.9.3 9.762.

合碳粉 否 6,000 6,124.53 6,124.53 —— 100% 是 否

53 0 71

产业化

承诺投

15,095.0 15,095 17.014

资项目 —— 14,500 15,095.07 —— —— —— —— ——

7 .07 .99

小计

超募资金投向

珠海名 2012.12. 4.368.

否 6,800 6,800 6,800 6,800 —— 100.00% 是 否

图项目 13 48

南通龙 5.935.

否 4,954 4,954 4,954 4,954 —— 100.00% 2012.8.9 是 否

翔项目 39

彩色聚

合碳粉 3,375. 2015.10.

否 3,300 3,300 3,300 75.87 102.30% —— —— 否

产业化 87 31

(二期)

集成电

路芯片

(IC)

2016.9.3

抛光工 否 8,184.40 7,589.33 7,589.33 40.94 -7,548.39 0.54% —— —— 否

0

艺材料

的产业

化一期

归还银

行贷款 —— —— —— —— —— —— —— —— —— —— ——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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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

补充流

动资金 5,000.

—— 5,000.00 5,000.00 5,000.00 —— 100% —— —— —— ——

( 如 00

有)

超募资

28,238.4 27,643.3 20,170 10.303

金投向 —— 27,643.33 -7,472.52 —— —— —— ——

0 3 .81 .87

小计

42,738.4 42,738.4 35,265 27.318

合计 —— 42,738.40 -7,472.52 —— —— —— ——

0 0 .88 .86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无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1)经公司 2011 年 8 月 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超募资

金 3,740 万元投资南通龙翔化工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 44%股权;(2)经公司 2012

年 4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5,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均对上述两项事项发表了同意意

见;(3)经公司 2012 年 8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超

募资金 1,214 万元增资投资于南通龙翔化工有限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股比

例由原来的 44%增至 51%。报告期内,该企业工商变更手续已完成,并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4)经公司 2012 年 12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

公司以超募资金 3,740 万元以股份转让方式投资珠海名图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20%股权;(5)2013 年 9 月 29 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超募资金 3,060 万元作为

现金对价支付购买珠海名图该次交易的部分股权,至此,公司已持有珠海名图 100%

股权;(6)经公司 2014 年 10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3,300 万元用于建设彩色聚合碳粉二期项目。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均对上述两项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彩色聚合碳粉二

期项目已实际使用资金 3375.87 万元,项目已进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 7)经公司 2015

年 3 月 27 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 亿元(包括超募资

金本金 7,589.33 万元及部分超募资金利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由其负责具体实施

集成电路芯片(IC)抛光工艺材料的产业化一期项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人

民币 1 亿元已投入全资子公司湖北鼎汇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

经公司 2010 年 3 月 2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6,363.2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已经大信会计师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事务有限公司核准并出具大信专审字【2010】第 2-0136 号报告,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均对本次置换发表了同意意见。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

不适用

募集资金已按计划项目投入,对于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收入)已按公司董事会、股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东大会决议投入相应项目。

(1)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2,738.40

万元、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5,265.88 万元,已投入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82.5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559.56 万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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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活期存款账户余额为 559.56 万元(均为利息收入);湖北鼎汇微电子材料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9,959.06 万元(包括累计的利息收入 2,486.54 万元)。

经公司 2015 年 3 月 27 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 亿元(包括超募资金本金 7,589.33 万元及部分超募资金利息)投资设立湖北鼎

汇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由其负责具体实施集成电路芯片(IC)抛光工艺材料的

产业化一期。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1 亿元已投入全资子公司湖北鼎

汇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该项目正按计划推进。2016 年 2 月,鼎龙股份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559.56 万元(均为利息收

入)用于永久性补充其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相

关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的资金已经基本使用完毕。

(2)募投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电

荷调节剂技术改造项目已达到预期收益,彩色聚合碳粉产业化已达到预期收益,

珠海名图项目已达到预期收益,南通龙翔项目已达到预期收益,彩色聚合碳粉产

业化(二期)已进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集成电路芯片(IC)抛光工艺材料的产

业化一期项目正在按照计划推进。

2.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欧阳彦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41 号)核准,

发行人向 6 名自然人发行 1450 万股股份收购珠海名图 80%股权,同时向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49,013 股股份,以募集不超过 9,091.67 万元的配套资

金。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已按照 18.9 元/股的价格,完成向三名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 4,810,405 股股份并募集资金 90,916,654.5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390,832.73 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0,525,821.77 元,所募集配套资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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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全部用于珠海名图扩产项目。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

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3]第 2-0048 号的《验资报告》。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8,052.58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7,405.15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是否 是

截至期末 项 目

已变 否

累计投入 截至期末 可 行

更项 募集资 截 至 期 项目达到 截止告 达

承诺投 调整后 截至期末承 金额与承 投入进度 性 是

目 金承诺 末 累 计 预定可使 期末累 到

资 投资总 诺投入金额 诺投入金 (%)(4) 否 发

(含 投资总 投 入 金 用状态日 计实现 预

项目 额 (1) 额的差额 =(2)/ 生 重

部分 额 额(2) 期 的效益 计

(3)=(2) (1) 大 变

变 效

-(1) 化

更) 益

承诺投资项目:

珠海名

图项目 否 8,052.58 8,052.58 8,052.58 7,405.15 -647.43 91.96% 2014.10.11 1,465.08 是 否

配套

承诺投

资项目 -- 8,052.58 8,052.58 8,052.58 7,405.15 -647.43 -- -- 1,465.08 -- --

小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无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不适用

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

不适用

及原因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使用。

9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为

8,052.58 万元、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7,405.15 万元,已投入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

的 91.96%。2016 年 2 月,鼎龙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节余募集

资金人民币 678.01 万元(包含累计利息收入 30.58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其流动资

金,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无其他剩余资金。

(2)募投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的

珠海名图扩产项目已达到预期收益。

3.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的资金已经基本使用完毕,相关已建成或投资的募投项目均已实现预期收

益,尚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规定进行管理。上述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前次

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规定。

4. 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经在《购买资产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的情况”

之“三、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及必要性”之“(二)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和“(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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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结合上市公司完成并购后的财务状况、经营现金流、资产负债率、未来

支出计划、融资渠道、授信额度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1. 财务状况

根据大信出具的鼎龙股份《备考审计报告》,发行人完成并购后的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合计 288,530.86 264,145.44

其中:货币资金 40,197.32 40,727.53

负债合计 65,169.46 65,518.0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07,523.61 185,857.10

所有者权益 223,361.40 198,627.36

资产负债率 22.59% 24.80%

资产负债率(扣除商誉后) 33.04% 37.90%

根据上表,上市公司并购完成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规模将达

到 288,530.86 万元,负债规模将达到 65,169.4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22.59%,扣除商

誉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3.04%。

2. 经营现金流情况

根据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和各标的公司 2015 年和 2014 年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15 年 2014 年

上市公司 11,657.01 13,440.74

旗捷科技 1,678.43 2,434.78

超俊科技 3,700.80 198.34

佛来斯通 529.2 271.77

11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市公司和各标的公司经营现金流较为稳定。随着公司以集成电路及制程工艺

材料产业、数字图文快印和云打印产业为新兴拓展方向而展开产业布局,公司预计

将在产品研发、设备购置、资本运作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上市公司在未来一段

时间内资金需求较大,仅通过经营现金积累难以实现企业发展目标,需要通过外部

融资缓解资金需求。

3. 资产负债率情况

截至 2016 年 4 月 1 日,创业板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板块已公布 2015 年

年报数据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情况如下:

代码 简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300019.SZ 硅宝科技 26.33 2.94 2.41

300037.SZ 新宙邦 13.86 3.83 2.77

300067.SZ 安诺其 29.24 1.96 1.27

300072.SZ 三聚环保 52.46 1.91 1.61

300121.SZ 阳谷华泰 59.79 1.16 0.89

300132.SZ 青松股份 33.47 2.42 1.61

300200.SZ 高盟新材 8.14 10.43 8.34

300214.SZ 日科化学 14.95 4.28 2.75

300225.SZ 金力泰 20.25 3.36 2.85

300243.SZ 瑞丰高材 62.52 0.95 0.53

300398.SZ 飞凯材料 26.31 2.20 1.86

300437.SZ 清水源 11.93 6.73 4.77

300481.SZ 濮阳惠成 6.69 11.08 4.88

300505.SZ 川金诺 32.73 2.62 1.02

平均 28.48 3.99 2.68

鼎龙股份交易完成后 22.59 1.99 1.58

鼎龙股份交易完成后(扣除商誉) 33.04 1.99 1.58

根据大信编制的《备考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交易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低于同

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扣除商誉金额后,该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

12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平;但是上市公司交易完成后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值,表明与

流动负债规模相比,上市公司的流动资产、速动资产规模较小,通过债务融资将会

导致上市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进一步加大。

4. 未来支出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控制旗捷科技、超俊科技和佛来斯通,未来上述

主体的支出计划如下:

(1)上市公司未来的支出计划

上市公司已经将其现有资金情况在日常经营所需资金、近期投资计划以及未来

业务发展带来的资金需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安排,具体分析如下: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31,502.82 万元,其中,

母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9,003.28 万元。公司目前账上资金的主要用途为:

项目 金额(万元)

货币资金余额 31,502.82

因承兑汇票等受限使用资金 1,143.87

2015 年现金分红 2,239.49

集成电路芯片(IC)抛光工艺材料的产业化二期自有

3,962.00

资金投入

已有明确用途的前期募集资金(集成电路芯片(IC)

9,959.06

抛光工艺材料的产业化一期)

支付员工宿舍楼建设资金 1,000.00

日常营运资金 9,000.00

小计 27,304.42

可灵活使用的货币资金 4,198.40

注:日常营运资金计算如下:根据公司 2015 年合并现金流量表,2015 年公司经营现金流入

约为 110,624.26 万元,平均每月流入 9,218.69 万元;经营现金流出合计为 98,967.25 万元,平均

每月流出约 8,247.27 万元。在前期可收回款项基本用于支付前期应付款项且新增产品销售存在信

用账期的情况下,鼎龙股份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正常现金收支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再备付

13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定的资金支付量(约 9,000 万元)作为日常营运资金,以应对资金收支错配、大规模集中采购

以及不可预见支出等。

由上表可以看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可灵活使用的货币资金余

额为 4,198.40 万元,该余额无法满足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支付交易对价、募投项目和

未来业绩正常补流流动资金的需求。

(2)旗捷科技未来支出计划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旗捷科技账上资金余额为 2,320.67 万元,旗捷科技账

上资金除应对日常的大额采购、支付相关税费、员工工资等日常支出外,主要用于

补充未来生产所需的营运资金。根据旗捷科技的评估报告(详见《购买资产报告书》

“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之“二、旗捷科技评估方法和估值概况”之“(三)

收益法评估说明”之“4、预测期的收益预测”部分),未来旗捷科技为实现预测利

润,需要补充的营运资金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流动资产 8,397.56 10,356.34 12,180.68 12,428.64 12,787.09

流动负债 2,115.43 2,649.92 3,207.93 2,959.77 3,255.96

营运资金 6,282.13 7,706.41 8,972.75 9,468.87 9,531.12

营运资金增加额 1,400.91 1,424.29 1,266.33 496.12 62.26

即 2016 年至 2019 年,旗捷科技需要补充营运资金 4,587.65 万元。

(3)超俊科技未来支出计划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超俊科技账上资金余额为 5,273.88 万元,超俊科技账

上资金除应对日常的大额采购、支付相关税费、员工工资等日常支出外,主要用于

新增生产线扩大硒鼓产量和补充未来生产所需的营运资金。根据超俊科技的评估报

告(详见《购买资产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之“三、超俊科技评估

情况”之“(三)收益法评估说明”之“11、资本性支出的预测”和“12、营运资

金增加额的预测”部分),未来超俊科技为实现预测利润,需要新增资本性支出和

补充的营运资金如下:

14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流动资产 16,987.31 19,393.64 22,107.40 23,248.19 23,261.32

流动负债 5,510.89 6,331.11 7,259.01 7,642.85 7,643.85

营运资金 11,476.41 13,062.53 14,848.39 15,605.34 15,617.47

营运资金增加额 3,847.66 1,586.12 1,785.85 756.95 12.13

资本性支出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合计 3,947.66 1,686.12 1,885.85 856.95 112.13

即 2016 年至 2019 年,超俊科技需要补充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金 8,376.58 万元。

(4)佛来斯通未来支出计划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超俊科技账上资金余额为 709.10 万元,佛来斯通账上

资金除应对日常的大额采购、支付相关税费、员工工资等日常支出外,主要用于新

增生产线扩大硒鼓产量和补充未来生产所需的营运资金。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营运资金 1,323.25 1,477.99 1,712.87 1,907.49 2,032.42

营运资金增加额 -534.81 154.74 234.87 194.62 124.93

资本性支出 100.00 100.00 150.00 150.00 150.00

合计 -434.81 254.74 384.87 344.62 274.93

即 2016 年至 2019 年,佛来斯通需要补充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金 549.42 万元,

与其账上留存资金基本相符。

5. 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

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借款。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共计

取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45,000 万元,尚余 33,64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未使用。授信额

度有效期一年,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到期。

上述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中,24,000 万元额度主要用于国内信用证、进口信用证

和资信证明的开具,无法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重组现金对价;21,000 万元为流动资

15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贷款额度,主要为满足鼎龙股份日常运营所需,无法满足公司长期资本支出和项

目投资的需要。因此,上市公司现有授信额度无法满足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使用

项目的需要。

并且,上市公司如果完全依赖债务融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将会导致资产负债

率上升,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及财务状况,也将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降低收益水

平。本次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一方面可以满足长期资本支出的需要,

另一方面对财务成本影响也较小,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6.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支出计划,上市公司

目前资金安排较为紧张;上市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资金需求较大,通过经营现金积

累难以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上市公司目前主要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融资,现有授信额

度无法满足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使用项目的需要;如果完全依赖债务融资方式来

满足资金需求,将推高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费用的金额,并导致上市公司财

务风险的增加,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现金流、资产负债率、未来支出计划、融资渠道、授信额度情况,上市公司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7. 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购买资产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的情况”

之“三、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及必要性”之“(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合理性及必要

性”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补充披露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通

过比较债务融资方式自筹资金成本,补充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

必要性及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1.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1)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目前资金安排较为紧张,且未来一段时间内资金需求

较大,具有外部融资的需求。如果完全依赖债务融资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将会导

16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增加,盈利能力下降。因此,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

公司的经营需求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能够有效提高本次重组效率和整合绩效,增强重组

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符合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通过上市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44,643,90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70,702,23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决策程序合规,

保护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对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上

市公司业务的有序发展及未来业务的展开,进而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 比较债务融资方式自筹资金的资本成本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的必要性

依据对上市公司 2016 年经营情况的预测,分别测算债务融资方式和股权融资方

式对每股收益影响情况如下:

相关比较假设如下:

(1)上市公司 2014 年和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3,438.56

万元和 15,883.57 万元,假设本次重组前的经营主体在 2016 年仍保持同样的净利润

增长率,则上述经营主体 2016 年将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773.42 万元。

根据各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预测旗捷科技、超俊科技和佛来斯通 2016 年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000 万元、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假设上述主体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纳入鼎龙股份的合并报表。则以上主体净利润金额合计为 28,773.42 万

元。考虑内部损益抵消的影响,预测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大致为 27,000.00 万元。

(2)假设募集资金或债务融资均在 2016 年初到位。

17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公司的所得税率为 15%(按母公司所得税率计算)。

(4)2015 年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平均余额 8,025 万元,利息支出 524 万元,平均

利率为 6.53%。上述预测使用 2015 年上市公司债务利率作为此次债务融资的利率。

(5)假设公司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 19.18 元/股,则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

5,166.11 万股。

按照上述假设条件,采用股权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债权融资方式对公司融资完成

后的重要财务指标影响测算如下:

项目 债权融资 股权融资

融资金额(万元) 99,086.00 99,086.00

2016 年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27,000.00 27,000.00

增量债务融资的利息费用率(万元) 6.53%

增量利息费用(万元) 6,470.32

考虑税后影响后的增量净利息费用(万元) 5,499.77

融资完成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1,500.23 27,000.00

2015 年度总股本(万股) 44,789.76 44,789.76

融资增加的股本(万股) 5,166.11

融资完成后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万股) 44,789.76 49,955.87

融资完成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800 0.5405

从上表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若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会新增 6,470.32 万元

的利息支出,从而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股权融资下降 5,499.77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将显著下降,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与债权融资相比,采用股权融资

虽然会增加股本规模,但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每股收益较高,同时股权融

资可以使公司抵御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能力得以加强,有利上市公司降低财务成

本和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本次采用股权融资的方式每股收益高于债权融资方式,募

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

18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或者发行价

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

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按照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进行

询价确定,具有合理性。

4.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次交易中,上市公

司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和每股收益测算,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优于使用债务

融资自筹资金的方案,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为按

照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进行询价确定,具有合理性。

5. 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购买资产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的情况”

之“三、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及必要性”之“(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合理性及必要

性”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19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反馈意见第3题:申请材料显示,旗捷投资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请公司

补充披露:1)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

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2)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是否存在潜在的

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旗捷投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股权代持的《委托投资协议》、当事人书面访谈、

划款凭证等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股权代持的真实性

1. 股权代持的形成

根据股权代持双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濮瑜等 5 人与冯淦华签署《委托投资协议》,

约定由冯淦华作为入股旗捷投资后的显名股东,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款均由濮瑜等 5

人实际承担和支付,并享有和承担《公司法》及旗捷投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

务。经王晓光、濮瑜及印翠凤确认,印翠凤所受让旗捷投资股权系代其女濮瑜持有,

未签署代持协议。

2013 年 9 月,冯淦华及印翠凤以 500 万元价格受让王敏及王志萍所持旗捷投资

20%的股权。

2. 被代持人的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代持双方提供的支付凭证及冯淦华、彭可云、赵炯、保安

勇、赵志奋、濮瑜(及其丈夫王晓光)的书面确认和访谈,被代持人已经于 2013 年

末、2014 年初向股权出让方王敏、王志萍共计支付了 5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3. 被代持人不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及冯淦华、印翠凤、彭可云、赵炯、保安勇、赵志奋、濮瑜

(及其丈夫王晓光)的书面确认和访谈,被代持人在委托冯淦华、印翠凤受让旗捷

投资股权时,被代持人不存在属于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县级以上

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现役军人、银行工作人员;配

20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偶、父母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股东

的其他情形。被代持人在初始享有旗捷投资股份权益时,采用代持的原因为:被代

持人均在打印耗材行业投资了相关耗材生产企业,旗捷投资下属的旗捷科技公司为

上述人员下属打印耗材生产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避免投资旗

捷投资在行业内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故在投资旗捷科技股权时以代持的形式出资。

(二)代持关系的解除

2015 年 7 月,为旗捷投资规范运作的要求,濮瑜等 5 人受让冯淦华所持股权,

濮瑜受让冯翠凤所持股权。该次股权转让主要为明确公司实际的股权权益持有人,

对上述自然人之间股份代持进行还原,故并未实际支付相关股权转让对价。

2015 年 7 月,旗捷投资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冯淦华、印翠凤将其合计持有的

旗捷投资 100 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濮瑜等 5 人。同日,冯淦华分别与濮瑜等 5 人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印翠凤与濮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7 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上述股权变更手续。股权代持关系

已经彻底解除。

经本所律师对冯淦华、印翠凤和彭可云、赵炯、濮瑜(及其丈夫王晓光)、保安

勇、赵志奋的访谈及其签署的确认函,2015 年 7 月进行的股权转让是为了解除股权

代持关系,还原真实股东身份,系真实意思表示,代持人及被代持人不存在股权纠

纷及其他任何法律纠纷。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情况

旗捷投资报告期内,除发生因上述股权代持解除产生的股权变更外,未发生其

他股权变更情形。且通过本所律师对旗捷投资全体股东的访谈及股东承诺,旗捷投

资股东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旗捷投资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真实存在,被代持人实

际完成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被代持人不存在因身份不合法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影响;旗

捷投资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况。

21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反馈意见第5题:旗捷科技部分租赁房产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阅了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说

明等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旗捷科技租赁房产的主要内容如下: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位置 租期 用途

(M2)

杭州市滨江

杭州华业高 区建业路511 2015年9月25

旗捷科技 科技产业园 号华创大厦 1,555 日-2018年9 办公场所

有限公司 12层1201— 月24日

1213室

杭州市滨江

区滨安路

杭州华业高 1180号,华业 2015年8月3

旗捷科技 科技产业园 高科技产业 1,740 日-2018年8 厂房

有限公司 园标准厂房 月2日

第1幢第4层

421室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旗捷科技所租赁房产中,厂房已取得杭

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杭房权证高新更字第 07032528 号房产证。旗捷科技办公所租

赁的华创大厦 12 层 1201-1203 室,由于房屋建设较晚,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出

租方杭州华业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已提供该栋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 年 4 月,

出租方出具情况说明,将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情况、预计办毕的时间进行了确定。

根据该说明,华创大厦已经于 2015 年下半年正式竣工验收,目前已办理完成《建设

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等手续并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

现阶段出租方所具有的资料,已符合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工商注册的条件,

即华创大厦内的租赁企业可以正常申领企业“五证”,同时出租方将抓紧办理房产证

申领手续,预计将于 2016 年 8 月份领取房产证(具体领证时间以实际为准)。

22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同时,旗捷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敏、王志萍共同承诺,在 2016 年至 2019 年内,

因旗捷科技租赁的部分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书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而导致旗捷

科技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搬迁费用等)由两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旗捷科技部分租赁房产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结合出租方

提供的其他产权证明文件和情况说明,出租方杭州华业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合法

拥有该出租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逾期未办毕亦

不会影响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同时王敏和王志萍已经对 2016 年至 2019 年内因租

赁的部分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书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而导致旗捷科技受到的全

部损失作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因此旗捷科技部分租赁房产尚未办理房屋权

属证书不会对旗捷科技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反馈意见第6题:申请材料显示,超俊科技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自有房屋。

超俊科技租赁的厂房均属于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上述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2)权属证书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是

否存在法律障碍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对超俊科技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阅了超俊科技租赁房产的房产证书、深圳市龙岗区平湖

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超俊科技相应应对预案等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行政处罚风险

超俊科技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自有房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

俊科技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情况如下(不含香港下属公司):

序 租赁终止时 租赁房产房

出租方名称 坐落 面积(m2) 租赁备案号

号 间 产证编号

深房地字第

深圳市平湖股 富民工业区 龙 CF022709

1 3,088.5 2016.12.31 6000511312

份合作公司 52 栋厂房 (备)

深圳市平湖股 富民工业区 龙 CF028135

2 2,970 2017.5.28 /

份合作公司 56 栋厂房 (备)

23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租赁终止时 租赁房产房

出租方名称 坐落 面积(m2) 租赁备案号

号 间 产证编号

深圳市平湖股 富民工业区 龙 CF028129

3 2,959 2017.5.28 /

份合作公司 57 栋厂房 (备)

深圳市平湖股 富民工业区 龙 CF028134

4 2,959 2017.5.28 /

份合作公司 58 栋厂房 (备)

深房地字第

深圳市平湖股 富民工业区

5 1,269.5 2016.12.31 6000511305 /

份合作公司 52 栋宿舍

深圳市平湖股 富民工业区

6 1,750 2017.9.30 / /

份合作公司 56 栋宿舍

深房地字第

深圳市平湖股 富民工业区

7 1,510.02 2017.9.30 6000511394 /

份合作公司 57 栋宿舍

深房地字第

深圳市平湖股 富民工业区

8 1,511.28 2017.9.30 6000511396 /

份合作公司 58 栋宿舍

上述房产为超俊科技向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租赁的生产办公场所,由于历

史原因,56 栋厂房、57 栋厂房、58 栋厂房和 56 栋宿舍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具

体情况如下:

(1)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之房产来源

超俊科技租赁的富民工业区 52 栋、56 栋、57 栋和 58 栋房产均系属深圳市平湖

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并用作出租。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股

东为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刘瑞志等 1600 人持有。

(2)超俊科技承租的厂房均属于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超俊科技承租的厂房是出租人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兴建的工业项目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该类建筑被深圳地方政

府列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3)超俊科技承租的厂房尚处于审查处理过程中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划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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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登记造册,进行处理。经审查如不属于占

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等情形的,处以罚款并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确认产权并发放房地产证书。超俊科技租赁的 52 栋厂房、52 栋宿舍、57 栋宿舍和

58 栋宿舍已经办理了权属证书,根据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说明,其他租

赁的厂房和宿舍租赁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4)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经济科技办公室、

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的确认,超俊科技未因上述房屋及土地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二)权属证书办理情况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根据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超俊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

情况说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

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登记造册,进行处理。经审查

如不属于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等情形的,处以罚款并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确认产权并发放房地产证书。目前超俊科技租赁的 52 栋厂房、52 栋宿

舍、57 栋宿舍和 58 栋宿舍已经办理了权属证书。56 栋厂房、56 栋宿舍、57 栋厂房、

58 栋厂房房地产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针对因权证问题可能出现的出租方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无法继续出租该厂

房,或该等房屋被列入政府的拆迁范围而被拆迁的情形,超俊科技已准备了相应的

应对预案:首先,龙岗区是深圳市各类制造企业分布最密集的地区,当地许多工业

区可提供大量厂房租赁,超俊科技可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厂房。其次,为避免设

备搬迁影响生产,结合历史业务销售和未来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超俊科技拟执行

下述搬迁计划:(1)充分准备。搬迁之前,充分利用与客户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

提前确定客户在搬迁期间的需求量,搬迁前根据订单量进行销售备货;逐步实施搬

迁计划,将生产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2)分批搬迁。选择生产淡季并结合超俊科

技生产线可以分步、分批搬迁的特点,在搬迁过程中做好生产计划,继续保持部分

生产,实现边搬迁边生产。

25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述无法续租或拆迁对超俊科技的影响较小。首先,消费类电子行业的厂房具

有通用性,企业对厂房的设计和装修没有特殊要求,超俊科技可及时找到合适的新

厂房;其次,相关机器设备的拆迁和安装调试也相对简单,因此拆迁对超俊科技的

影响不大。如果上述厂房被拆迁,超俊科技可以分批拆迁,使得搬迁期间不会停产,

并做好相应的订单协调和备货工作,将影响降到最低。

同时,超俊科技实际控制人何泽基承诺,在 2016 年至 2019 年内,因超俊科技

租赁的部分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书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而导致超俊科技受到的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搬迁费用等)由何泽基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超俊科技因承租厂房属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目前权属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超俊科技已拟定了相应

的解决措施,超俊科技实际控制人何泽基已对房产租赁瑕疵作出了相关承诺,不会

对超俊科技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反馈意见第7题:申请材料显示,佛来斯通拥有的“激光打印机彩色墨粉

化学法制备技术”属于公司生产化学碳粉的核心技术资产,佛来斯通未申请专利技

术。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防止核心技术泄露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阅了佛来斯通有关防止核心技术泄露的保密措施等文

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

(1)核心技术分拆存档、技术人员只掌据分段技术

在核心技术文件具体保护措施上,佛来斯通将核心技术文件分拆存档,避免普

通技术人员掌握全部核心资料,在生产安排上,佛来斯通进行分段生产,技术人员

只掌握分段技术。佛来斯通员工中仅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掌握墨粉产品配方和全

程技术,上述二人已与佛来斯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持有佛来斯通股份。自佛来斯

通设立以来,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比较稳定,保密措施有效执行,尚未发

生因核心技术泄露导致业务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6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全体员工的保密义务

佛来斯通已通过《劳动合同》、《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等协议明确全体员工的保

密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普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保守佛来斯通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市场、客户、财务、管理等)一切商业秘密和信息的

义务,且不得兼职从事与佛来斯通有竞争的业务。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其所处岗位

并非技术岗,且《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中也已规定了其负有保守佛来斯通商业秘密

的义务。

同时,佛来斯通制定并实施了《佛来斯通公司员工守则》、《宁波佛来斯通奖惩

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

司商业、技术、管理、信息及其他秘密,并明确规定了相应惩罚后果。佛来斯通已

对员工进行前述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培训,确保全体员工明晰其负有的义务(含保密

义务)及相关行为规范。

(3)重要岗位员工的保密义务及竞业义务

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对员工保密义务的约定,对于重要岗位

员工(含核心人员),佛来斯通同时与其另行签署了《保密协议》及/或《竞业限制协

议》。

截至 2016 年 4 月 1 日,佛来斯通已与重要岗位员工(含核心人员)签署《保密

协议》,并与其中 3 名重要岗位员工同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其中,《保密协议》

的附件《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和《企业商业秘密一览表》详细规定了员工的保

密义务范围,并要求员工自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开始至佛来斯通对相关信息解密或进

入公知领域均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要求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佛

来斯通后的 2 年内,不得在与佛来斯通有竞争关系或其它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单位、

企业里(包括但不限于激光打印墨粉行业)担任任何职务,参与咨询和实际生产经

营业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及其它法人透露其在佛来斯通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任

何技术商业秘密和信息;不得单独或伙同他人及其它法人生产经营与佛来斯通有竞

争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激光打印墨粉行业)完全相同或性能相似的产品和业务。

通过上述协议,佛来斯通对含核心人员在内的重要岗位员工提出更高的保密要

27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求以及竞业要求,确保包含核心技术在内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4)核心人员的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承诺

为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佛来斯通已要求全体核心技术人员签署《关于任职期

限承诺书》及《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函》。全体核心技术人员均已承诺:(1)在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登记到鼎龙股份名下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在佛来斯通任职;(2)

在任职期间,未经鼎龙股份同意,不投资与佛来斯通研发、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

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在与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同类产品

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

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在离职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未经鼎龙股份同

意,不在任何研发、生产、销售和佛来斯通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与佛来斯通从

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不以自营、合营等方式或变相自营、合营的方式研发、

生产、销售和佛来斯通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与佛来斯通从事同类业务。

(5)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升级成果的专利保护

生产经营过程中,佛来斯通根据市场需求、客户偏好及自身研发能力的提升,

在“激光打印机彩色墨粉化学法制备技术”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创新,逐渐掌握了

稳定生产化学碳粉的核心技术工艺,并申请了“改性碳黑及其制备方法与用于制备

黑色化学墨粉的应用”、“制备低分子量苯乙烯-丙烯酸酯乳液共聚物的方法”、“低气

味聚合物乳液的制备方法”等三项发明专利,以专利形式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升级

成果进行保护。

(6)门卫安全管理

佛来斯通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如:门卫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员工上

下班需打卡,且人员、车辆出入均需进行登记,任何物资出公司要一律凭出厂放行

证明,并检查物、证是否相符等。佛来斯通以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增大核心技术

相关资料、文件或设备的泄露难度,维护厂区内人员、物资的整体安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佛来斯通为防止核心技术泄露已采取相应措施,对本次

交易不构成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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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六、反馈意见第8题: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10月,环保科技将持有的超俊科技

的85.00%、15.00%股权分别转让给何泽基、刘想欢(何泽基先生配偶)。何泽基本

次交易完成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之后分期解锁。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何泽基本次交易完成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阅了何泽基、刘想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等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

本次交易,鼎龙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何泽基先生持有的超俊科技 85%的

股权,以现金收购刘想欢女士持有的超俊科技 15%的股权。根据《购买资产报告书》,

何泽基先生自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分期解锁,解锁安排如下:

①取得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根据超俊科技 2016 年度《盈利承诺专项

审核报告》确认实现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或完成利润补偿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20%-2016 年度补偿股份数量;

②取得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且根据超俊科技 2017 年度《盈利承诺专项

审核报告》确认实现 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或完成利润补偿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20%-2017 年度补偿股份数量;

③取得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且根据超俊科技 2018 年度《盈利承诺专项

审核报告》确认实现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或完成利润补偿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20%-2018 年度补偿股份数量;

④取得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后且根据超俊科技 2019 年度《盈利承诺专项

审核报告》确认实现 2019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或完成利润补偿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15%-2019 年度补偿股份数量;

⑤取得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后且根据减值测试补偿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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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⑥取得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72 个月后且根据减值测试补偿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10%。

其中,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目标股份发行价格。

2015 年 9 月,环保科技(何泽基持有环保科技 100%股权)与何泽基、刘想欢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环保科技将持有的超俊制品的 85.00%、15.00%股权分别转让

给何泽基、刘想欢(何泽基先生配偶)。2015 年 10 月 22 日,超俊科技完成上述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程序。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

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自 2011 年超俊制品成立以来,环保科技一直作为超俊制品的唯一股东,何泽基

则 100%持股环保科技,故何泽基一直通过环保科技持有超俊制品 100%股权。超俊

科技最近 12 个月内的上述股权转让仅为何泽基先生控制企业的内部股权架构调整,

不属于突击入股等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超俊科技最近 12 个月内的股权转让仅为何泽基先生控制

企业的内部股权架构调整,不属于突击入股等行为。因此,何泽基先生未来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按照 6 年时间在 2017 年至 2022 年分期解锁,而非前期锁定 36 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0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曙光

经办律师:

姚启明

经办律师:

叶 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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