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在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会议通知拟审议上述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由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近日告知公司,因该所内部整合,人力资源紧
张,不能保证按期完成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因此特向公司提出不再承接公司2015年年
报审计委托。为此,经我们了解,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
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基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调查
评估,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张雄斌签字:
独立董事陈 芳签字:
独立董事管自力签字: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