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2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
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所述之关联
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和发生的交易,相
关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和公平合理的条款签署,并具有非排他性,体
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助于规范双方日常业务往来。没有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
立性,本公司不会因该等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日常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拟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股份”)就相互之间提供产
品或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签订《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友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包括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大商股份及其下
属企业(包括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定交
易条件和公允的定价原则。《公司关于拟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
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聂如旋、吕伟顺、黄卫东、
勇军回避表决,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认为,该框架协议属于公司日常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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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业务过程;上述协议系按一般商业条款(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
公司可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方之条款)签订;协议条款公平合理,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会前审阅上述议案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
本次交易事项系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合
理、合法的经济行为,涉及材料详实完备,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大
商股份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大商股份在商业
领域的规模优势和品牌资源优势以及本公司和大商股份双方各自拥
有的地域商品资源优势,有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的采购、销售渠道
并提升对外整体议价能力,提高公司商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市场竞争力,
降低主营业务成本,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上述日常关联交
易系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没有损
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关
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关于拟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大商股份签订《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
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方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并报告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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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牛钢
注册资本:29,372 万元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一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4126827-8
企业注册号码:210200000174594
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内一般贸易;保健食品销售(限分公司经营);
食品现场加工;食品、副食品、劳保用品、商业物资经销(专项商品
按规定);书刊音像制品、金银饰品、中西药、粮油零售;金饰品、
服装裁剪加工;农副产品收购;仓储;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经销本
系统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木屑收购加工;出租柜台;展览策划;
互联网上网服务;移动电话机销售;婚庆礼仪服务;房屋出租、场地
出租、物业管理;电子游戏、餐饮、广告业务经营(限分公司经营);
国际民用航空旅客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含港、澳、台航线;危险品
除外);普通货运(限分公司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凭许可证
经营);废旧家电回收与销售(涉及行政许可凭许可证经营);乳制品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限分公司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
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
经营);批发预包装食品、酒类商品***
持有大商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 25,859,580 8.80
大连国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5,013,382 8.52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14,685,923 5.00
根据大商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商股份不
存在实际控制人。
大商股份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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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归属于上市 归属于上市 经营活动产
年份 总资产 公司所有者 营业收入 公司所有者 生的现金流
权益合计 的净利润 量净额
2015 年
1,589,404.38 636,264.09 2,367,117.20 63,571.55 131,783.70
1-9 月
2014 年 1,478,532.53 609,701.09 3,220,586.46 122,780.89 110,076.26
2013 年 1,503,057.22 524,375.47 3,375,440.92 117,907.21 178,949.30
2012 年 1,423,302.17 442,862.32 3,185,909.95 97,700.40 233,282.11
注:上述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15 年 1-9 月财
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牛钢先生现任大商股份的董事长,公司与大商
股份的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
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1、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前期本公司不存在同类关联交易的情形。
2、履约能力分析
交易对方以大商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为主,大商股份经营状况良好,
现金流充足,且该公司对其下属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情况能起到强
有力的协调监控作用;购销双方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将分别依法
与对方订立书面的具体协议,双方的履约具有法律保障。因此,上述
关联交易有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1)大商股份和本公司确认,将依照市场原则,既公平公允、
等价有偿的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2)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应均为非固定、
非排他性的,协议双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以上产品或服务。
2、双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协议双方应按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为对方提
供产品或服务。协议双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在双方经营范围内并与
商业主营业务相关,双方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分别依法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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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书面的具体协议,每份具体协议将载列有关订约双方要求的相关
产品或服务及与该等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全部条件,并按具体协议中约
定的方式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该具体协议为《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的附件,与其他附件拥有相同效力。
协议双方确认,除已列入《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
产品或服务外,如果协议双方在其经营过程中还需要对方提供其他产
品或服务,双方在拥有该等能力的前提下,不得无故拒绝。双方应根
据本协议确立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
的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补充附件,与其他附件拥有
相同效力。
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框架协议确定的范围
内,与大商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就具体交易签订必要的书面协议。
3、协议的有效期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
(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定价政策:公司与关联方互相提供各项产品或服务的费用应
按公正、公平、等价、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2、定价依据:确定每项产品或服务的费用时应参照以下标准和
顺序:
(1)关于该项服务有国家价格,即根据法规规定的强制价格时,
应按照此价格标准执行。
(2)有可适用的市场标准价格时则按此市场价格标准来确定。
(3)若无以上两种标准则按公平、等价、公正、合理的原则由
双方协商确定。
3、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首先应参照第三方提供的类似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的、公平
的价格予以确定;
(2)若没有第三方提供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可资参照,则原则上
依据大商股份或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予
以确定。
4、除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该等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双方按上述
原则确定后,在具体协议履行期内保持不变,但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动,
则相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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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公司与大商股份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大商
股份在商业领域的规模优势和品牌资源优势以及本公司和大商股份
双方各自拥有的地域商品资源优势,有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的采购、
销售渠道并提升对外整体议价能力,提高公司商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市
场竞争力,降低主营业务成本,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
(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所述的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
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和发生的交易,相关协议按一般商
业条款和公平合理的条款签署,并具有非排他性,体现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有助于规范双方日常业务往来。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
因该等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大商股份形成依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的独立董
事意见函。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
核意见。
(六)《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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