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四通新材 公告编号:2015-028 号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21 号),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5 日-2016 年 4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
间。
4、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29 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发展西街 359 号河北四通新型
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立国先生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60,71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364%。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为 60,600,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 11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2、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3、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5、审议通过《关于改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
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臧氏家族成员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85%;
反对 1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832%;反对 1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5.5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10、审议通过关于《关于 2016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郑瑞志 李志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
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