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新材: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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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四通新材 公告编号:2015-028 号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21 号),刊登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5 日-2016 年 4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

间。

4、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29 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发展西街 359 号河北四通新型

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立国先生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60,71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364%。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为 60,600,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 11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2、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3、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5、审议通过《关于改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

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臧氏家族成员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85%;

反对 1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832%;反对 1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5.5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10、审议通过关于《关于 2016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郑瑞志 李志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

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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