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新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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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志强律师、郑瑞志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发展路西街 35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主持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

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6 日(星期

三)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

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程序、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并附有股东参会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保定市

清苑县发展路西街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臧立国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

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60,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股份的 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股份 11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64%。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 10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

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2.《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3.《关于<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4.《公司<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5.《关于改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6.《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

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臧氏家族成员回避表决。

7.《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85%;

反对 1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832%;反对 1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5.5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9.《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10.《关于 2016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6%;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41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023%;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

(二)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参会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

布表决结果。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十项,第 9 项为特别决议案,

其余为普通决议案。本所律师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重复投票的情形,经

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第 9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已获得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和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郑瑞志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李志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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