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
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
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合作投资设立合伙
企业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合作投资可充分发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产业运营和资本实力等
方面的优势,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拓展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审议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独立董事:张波、张鼎映、吉泽升
2016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