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马B: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07 0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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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

效,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恒天集

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企

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

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承担主要或重要经济责任的相关负责人

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岗位履

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承担主要或重要经济责任的人员,

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企业重要经济

责任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企业负责

人的责任监督,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

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

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

营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前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专

项经济责任审计等。

(一)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原在公司内任

职的干部,在就任企业负责人前在原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的经济责

任审计;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在任企业负责

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指根据企业负责人届期管理规定,

对企业负责人连续担任同一职务届满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对任期已满或调动、辞职、免

职、撤职、退休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职情况实施的经济责任

审计;

(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企业

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件时或者根据公司的管理需要,

对没有届满或离任的企业负责人临时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为了前移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关口,加强经济责任

审计的事前参与和过程监控,针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滞后,

经济责任审计要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防范和事中监控转变。在离任

必审的前提下,加强任前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发挥经济责

任审计的防范和监控作用。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各所属重要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范围,被审计单位各级企业纳入审计的户数不得低于

7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单位企业资产总额的 90%。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

任审计,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十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

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公司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

制度,组织实施对公司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参

与所属企业重要经济责任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公司

所属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属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

告,应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公司审计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

构,应根据公司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和完善企

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

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公司审计部应当组织开展以下经济责

任审计:

(一) 对于任职终止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 对于任期届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企业负责人

届期管理年限以及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届满经济责任

审计。如果没有届期规定,企业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年限按照三

年实施。

第十五条 为加强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以下重大经济事件的企业,公司审计

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 发生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产

权变动经济事件的企业;

(二) 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

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

第十六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立项:

(一) 根据相关企业负责人的任职年限并结合企业管理需

要,在年初制定审计计划时,对相关负责人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立项;

(二) 在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任职变动时,内部审计机构根

据人力资源部门的文件通知,对相关负责人的任前经济责任审计

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立项;

(三) 在企业发生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件时,内部审计

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及时安排专项经济责

任审计进行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 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 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

(三) 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

子企业;

(四) 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和债

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的子企业;

(五) 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

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企业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

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立项。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由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实施,在

审计项目较多或审计项目较大,审计力量难以完成阶段性审计任

务时,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

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审计费用原则

上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

形式:

(一) 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实施;

(二)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配合审计;

(三) 经批准发生合并重组、托管等情况的企业,内部审计机

构可委托重组企业、托管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审计机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实施经

济责任审计,都要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要严格

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要对审计项目进行过程监督;要

对审计报告的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聘请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等合理方式,选定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并根据已设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 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 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 3 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五) 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 近 3 年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 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审计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受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

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实

施审计,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

提交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

审计报告前,应报经委托企业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审计证据

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意见是

否正确等。

第二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内部审计机构在确保审计

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

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一节 财务基础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基础审计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

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

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

解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账、账实、账表

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

在的有关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

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

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

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

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

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

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

产的情况。

第三十条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

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

完整性。同时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任职期初至期末各年的利润总

额、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

标。审计中应重点关注:

(一) 任期内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无虚列、多列未来收入,少列、

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二) 任期内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

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问题;

(三) 任期内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

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对

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扣除,并做出调整后新的会计报表;

(四) 确认任期内企业实际业绩利润。企业负责人任期内

实际业绩利润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已扣

除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消化任期以前年度不良资产。

第三十一条 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

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及

产生的结果。

(一) 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

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合法合规及有关

规定;

(二) 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制度;

(三) 有关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进

行;

(四) 有关决策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

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五) 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实施管理部门,有

无进行过程监控;

(六) 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第三十二条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 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

环;

(二) 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

(三) 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

(四) 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基础审计在对被审计单位任职期间的基

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经营决策等进行审计和出具财务审计报

告的同时,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绩效评价基础

数据进行核实,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节 企业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基础审计的前

提下,参考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体

系,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企业绩效状况进行评价,为企业负

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评价奠定基础。企业绩效评价分为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第三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根据核实后的企业财

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财务绩效

进行的定量分析评价,主要从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

险、发展能力等四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科学,公司绩效评价

所使用的评价基础数据应根据评价需要进行调整。

(一)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 根据评价要求,对非经营绩效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

内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

源建设等方面的分析评议,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

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修正。

第三十八条 综合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财务绩效定量评

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形成企业绩效评价结论。

第三节 经营责任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经营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

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影响企业发展的

相关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

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四十条 经营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性原则。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反映

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

象等造成人为误差;

(二) 全面性原则。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

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贡献,全面

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三) 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

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

准确、公正;

(四) 发展性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

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内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

虑企业负责人本任期内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四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对企业的主要贡献,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

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

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

对任期内企业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

责人在任期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直接责任、主管

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既要考

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又要分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并

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历史负担、行业特点、持续发展

等因素。

第四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原则上以会计年度作

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账务数

据的期初数;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的责任界定,

以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一) 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

本年度初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二) 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

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 准备阶段

第四十五条 准备阶段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起始阶

段,主要任务是为下面的审计实施和撰写报告进行前期准备。经

济责任审计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确认任务、业务培训、进

驻企业、审前调查、收集资料、修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方案等。

第四十六条 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内部审计机

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

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

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

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

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八条 在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前,审计组应召

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项目组正式进驻企业,明确审计工作目

的、安排、进度和要求等。

第四十九条 审计进点会由审计项目组、被审计单位原主要

负责人,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财务、人事、办公室等职能

部门负责人和所在地的二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审计进点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会议参加人员情况及会议安排;

(二) 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发布审计公告;

(三) 审计组长介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包括审计工作初步方案、审计人员及分组情况、审计时间安排、

审计重点内容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等;

(四) 被审计人述职;

(五) 被审计企业现任负责人发言。

第五十一条 审计进点会后应张贴审计公告,设置意见箱。

张贴审计公告、设置意见箱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必备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审计公告中应当明确审计依据、委托单位、审

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进度、审计方式、公告的目的和方式以

及审计组的电话、电子邮箱、办公地点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审计公告和审计意见箱应张贴和设置在被审

计单位内比较明显、职工经过频繁的地方,有条件的企业应将审

计公告发布在内部网站上。

第五十四条 审计公告中标明的具体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

方式和审计意见箱的钥匙应由专人负责,负责人要对职工反映的

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的财务审

计资料主要有:

(一) 任期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有关审计

报告、管理建议书等;

(二) 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

要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

批文等;

(三) 企业的管理情况,以文字形式描述企业内部决策程

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

(四) 企业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

要会议记录等;

(五)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六) 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

(七) 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提供的绩效评价

资料主要有:

(一) 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二) 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三) 任期内企业管理绩效评议指标完成情况;

(四)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企业

负责人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当承担的

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节 实施阶段

第五十七条 实施阶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部分,是获取

证据、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阶段。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财务基础

审计、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项目

组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

第五十九条 财务审计组在开始现场财务基础审计后,通过

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恰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起草财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条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结果

形成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及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成果、重

大经营管理决策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正文应包括审计任务说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及企业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财务状况、企业存在的主要问

题和审计建议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绩效评价组在开始现场审计后,主要应当完成

以下工作:

(一) 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企业负责人的情况,向被

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接受群众来信和来访;

(二)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核实后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

采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绩效进行评价,形成

财务绩效评价结论;

(三) 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及重要子

企业负责人开展访谈工作;

(四) 对被审计单位职工进行问卷调查;

(五) 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

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绩效进行定性的专家评议。

第六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访谈对象包括被审计人、企业现任

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子企业负责人及职工代表

等。

访谈内容涉及对被审计人的评价、绩效评价指标情况、企业

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和重大事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财务

基础审计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的问题等。

访谈工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访谈计划,包括访谈对象的确定、

访谈内容等。访谈方式可以采取汇报式访谈和谈话式访谈。采取

汇报式访谈的,应先将访谈题目交给访谈对象,要求访谈对象准

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六十三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审计组应选择一定数量和

比例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员工代表开展无记名问卷调查,

了解企业员工对本企业审计期间基本情况和被审计人的看法。

问卷调查应由审计组发放和收集,不应经过企业内部人员。

审计组对调查问卷汇总分析后完成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专家评议一般采用专家评议会方式,按下列程

序进行:

(一) 财务审计组介绍财务审计情况及结果;

(二)绩效评价组介绍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及评价结

果;

(三)评议专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绩效评议参考标准,

现场评议,独立打分;并计算汇总评议打分结果;

(四)专家集中评议,并形成专家评议咨询报告。

第六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

效定性评价结果,起草企业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组结合前期了解掌

握的企业有关情况,利用财务审计组审定的企业财务数据,对企

业实施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议后形成的关于企

业整体绩效状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是企业经济责

任审计项目组内部的分析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在盈

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方面财务指标和评价

得分的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企业负责人任期在发展战略规划、

改革改组改制、生产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

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主要业绩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结论。

第三节 报告阶段

第六十七条 报告阶段处于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后期,

是全面分析汇总审计情况、形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阶段。该

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草稿,报告草稿征求

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草稿、形成正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等。

第六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根据财务基础审计和绩效评价报

告,综合分析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起草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

的工作报告。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绩效分析、

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结论、其他

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情况等。

第七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修改后,形成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正式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的意见。一般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收到征求意见稿 5 个

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果逾期不反馈意见或因被审计人主观原因

未接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七十一条 经过正式征求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再次修

改,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企业并抄送被审计人。

第七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

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

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 对于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

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 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

关予以处理;

(三) 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审计工作结果及利用

第七十四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

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

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

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

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

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

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变动和职务任免要遵循先

审计后任命的原则,以经济审计结果作为任免企业负责人的重要

参考依据,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

第七十七条 按照公司届期管理规定,届满经济责任的审计

结果应作为对企业经营者日常考核的依据,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

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

第七十八条 对年度内完成利润指标、控亏扭亏目标以及提

升企业管理水平有显著业绩的企业负责人,经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核实后,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于任期内由于工作能力不够或决策失误给

企业造成较大亏损,或弄虚作假虚报经营成果,或存在其他违规

违法行为的企业负责人,经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核实后,应予以免

职或降职;情节严重恶劣者不得再任企业重要领导职务。

第八十条 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所反映出的问题,尤其

是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堵塞管理

漏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

审计。

第六章 罚则

第八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

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公司或企

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

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公司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

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公司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

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

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五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

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

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属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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