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选举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2、本次推荐的第三届董事会9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均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经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
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刘长杰先生、王晓军先生、王相民先生、张宇女士、吕
丙芳先生、赵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田华女士、
刘英新先生、朱清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
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表以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
整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风险。
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解与核查,
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的违规情形。
四、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
[2008]第 57 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并合理回报了股东。因此我们同意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全文,我们认为报告能够全
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
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控制各种内
外部风险。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
范运行,使公司的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就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我们认为: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公司 2015 年度报表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
所的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
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
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续聘山东和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七、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广东
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核查,发表以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需
求向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以支持子公司各项目顺利
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战略经营目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八、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机制
进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2016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激
发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2016 年度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拟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2016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议案》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从九 兰正恩 国鹏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