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 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16-030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的方
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10 时。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6 年 4 月 5 日-2016 年 4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本部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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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 273,632,3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669%。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萧艳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73,116,9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89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79%。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690,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62
%。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永辉先生主
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北天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55%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3,15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1%;反对 4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214,66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14%;反对 475,9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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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3,00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713%;反对 4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弃权 1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64,66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97%;反对 475,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6%;弃权 150,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萧艳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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