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18: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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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62362-010100-0416390-2 号

致: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晖律师和萧艳芳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

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公司章程》;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6、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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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公告了《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

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至少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上述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6 日上午 10:00 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

园路 2 号本部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一致。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永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6 年 4 月 5 日-2016 年 4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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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3、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本部会议室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根据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

书),出席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或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73,632,3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66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116,9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8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7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人员为公

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2 项,均为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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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交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收购湖北天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55%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3,15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1%;反对 4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214,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14%;反对 4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3,00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713%;反对 4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弃权 1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64,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97%;反对 4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6%;弃权 1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7%。

经过本所律师核查验证,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议案均以超

过出席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比例通过。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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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等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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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卢跃峰 吕 晖

见证律师:

萧艳芳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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