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补充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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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6-026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现将本次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1、发行规模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

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在

前述范围内确定。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3、债券品种及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

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4、债券利率和付息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付息方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商后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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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一期或分期发行。

7、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8、转让交易场所

本次发行结束后,将申请本次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转让。

9、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公

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须采取相

应措施以保障偿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

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为便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负责和协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债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1)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

率、募集资金用途等与非公开公司债券申请和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市场的变化对本次非

公开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进行修订或调整。

(3)签署、修改、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

签署承销协议,聘请或变更主承销商、律师等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4)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和程序、并报有关

机构核准或备案等事宜。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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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安排

1、根据公司章程,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现金分红比例依据是否同时采取股利分配、

公司当年经营情况、未来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2、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

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可

3

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

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

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三、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要基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

降低资金成本,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保证重大订单合同的顺利执行。

2、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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