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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等法律法规及《恒天凯马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 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
易的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可对冲公司现货销售及原材料采购风
险的相应期货品种,目的是利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趋势相同的
经济学原理,利用期货合约的时差与现货经营形成对冲机制,规
避和减少由于现货交易中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的套期保值,不得进行
任何形式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
限相匹配,不得盲目展期或从事长期业务;
(三)套期保值的持仓规模要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
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现货库存量的 90%;
(四)套期保值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同时应严格控制
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和健全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根
据实际需要对本暂行办法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办法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套
期保值业务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管理机构,
重大的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成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是套
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组成,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拟定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贯彻实施期货业务工作计划;
(四)协调处理期货业务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主
要由业务操作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
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合理判断趋势和市场价格分析,根据现货
订单数量和价格在期货市场进行业务操作;
财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控和会计核算;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进行风险监控,
形成定期期货业务评估报告;
公司财务部应对子公司财务部期货头寸资金管理和会计核
算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 授权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需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交易品种、业务
规模、止损限额等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以内,不得超范围操
作。
第十条 子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子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和套期保值领导小组预审后,上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
组审核,提出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经授权审批后的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如需调整,应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通过后方能实施调整变更。
方案调整主要是指对套期保值业务种类、交易品种、范围、止损
机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
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交易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签署,被授权人只有
在取得书面授权报告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每年年底前根据现货市场具体
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定下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方案,逐级报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年度期货套期保值方案至
少应包括:交易种类、套保数量、套保额度、资金计划、止损限
额、保证金额度、市场分析、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具
体交易操作。
第十五条 财务部依据经审核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及公司
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资金调拨和资金头寸管理,并按照会计准
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财务部每月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运作、
会计核算、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和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审批环节合规
性审查及操作环节的日常风险监控。在核查时如发现交易不符合
审批情况,须立即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并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报告制度。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收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统计持仓状况,
向公司相关领导报送月报,月报内容应包括: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截止时的持仓情况,包括持有期货品种、数量、执行价、期货
价、盈亏状况等,以及相关市场分析、资金使用、重大风险波动
事项、主动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关注以下风险点:
(一)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
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三)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
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的财务报告信息的
不真实;
(四)防止出现建仓头寸超出套期保值额度要求的范围的
情况;
(五)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
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
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
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价格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测算已建仓头
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的风险处置与管理
(一)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风险管控部门、子公司应立即
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1、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单位的交易行为与审批方案批准
的内容有差异。
(二)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时,风险管控
部门、子公司应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提交分析建
议报告。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
2、期货账户累计盈亏超过初始风险保证金;
3、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4、套保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5、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6、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7、年度套期保值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风险处理程序:
1、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充分讨论和分析风险情
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对出险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合理审慎选择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
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套
期保值经济合同,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任用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
露信息的,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
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现已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
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年。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
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
易有关的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均由当事人负责,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事项有不同规定的,在处理相关事项时应
从其规定,本办法也应及时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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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