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及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海通证券以及保荐代表人郑瑜、陈超
对回天新材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了
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需要,在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供应商
签订采购、施工等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时,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等相
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提交财务部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
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财务部在每次付款时需附
承兑汇票的复印件。
3、涉及部门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
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募
投项目的建设工期、经批准的投资规模内,履行申请、审核、报批和置换程序;
4、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单次或累
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经保荐
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书面置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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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
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能够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回天新材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另外,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来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行
承兑汇票用于募投项目。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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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瑜 陈 超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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