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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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6)金匮律意字第 001 号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 时 报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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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

记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 时在无锡市高浪东路

508 号华发大厦 B 座 24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耀根先

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5 日—4 月 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

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

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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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位,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388,368,167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56.33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4 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388,366,66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6.33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共 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

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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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

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秦党亲 袁红兵

承办律师:

刘啸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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