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或“公司”)2014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持续督导期限已满,银河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C 座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保荐代表人 李雪斌联系电话 010-66568722
保荐代表人 王飞联系电话 010-66568095
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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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896
注册资本 855,275,976 元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 41 号 B 座 8-12 层
法定代表人 郑晓彬
实际控制人 河南省发改委
联系人 王璞
联系电话 0371-695151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流通时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发行的律师事务所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本次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
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按照
计划进度使用完毕。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
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
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项目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规定对公司的相关信
息披露事项和内容进行事前或者事后审阅,督促其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经审阅,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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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情况
公司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预约、编制、报送和披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露公司年度报告。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续督导期间内,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了现
3、现场检查情况
场检查。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针对以下事项予以督导
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独立性、内控制度、内部审
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计制度、对外担保等。经核查,上述各方面均符合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相关规定。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调 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法规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列席了部分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对于未能列席的会议,公司在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
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审阅了会议相关议案。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根据公司需要,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开
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展了培训。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专员定期查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的
看公司的股价波动情况,同时不定期浏览与公司相
关注与核查情况
关的媒体报道。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损害公司利
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调
益行为。
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严格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按照深交所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定和要求,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有公司股票的情况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需要保荐机构需要发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及时出具了
核查意见。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无。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无。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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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
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
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河南仟问律师事
务所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述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发行人股票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
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事项,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沟通、审阅相关资料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资资金按照计划进度使
用完毕,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十、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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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雪斌 王飞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陈有安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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