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06 0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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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总经理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 2016 年度董事、总经理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国

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标准合理,符合责权利一致

的原则,能够体现公司经营目标和业绩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人员收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董事、总经理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其

中,公司制订的 201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 2015 年度利润不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的利

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

公司需集中资金,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健发展,以此更好地回报股

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 201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须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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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审议三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

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关联交易能促进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和

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容及定价原

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精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联交易事项。

《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尚须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与上述交易有利

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四、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

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

作能力,并且没有不良记录。董事会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确定的财务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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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专项说明:

截至 2015 年末,公司按所持枣临铁路公司股权比例为其内部资

金调剂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末担保余额为 300 万元。除上

述担保事项外,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内控制度较为完善,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决策程序规范、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

担保现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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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贵鹏 方登发 梁上上 洪晓梅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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