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环能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贵均 联系电话:0755-23931209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建军 联系电话:0755-2395386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是
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不适用
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是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
是
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是
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 是
1
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尚未建
改情况
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
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公司根据保荐机构所提意见,已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
度》。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无
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6
关于环能科技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核查意见、关于环能科技 2014 年度跟
踪报告、关于环能科技关联交易的核查意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见(共 2 次)、关于环能科技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关于环能科技 2015 年上半年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
是
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年12月23日
2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首先结合创业板市场发展的重要
意义介绍了近几年创业板市场首次发行
和再融资情况;其次,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再融资政策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
讲解了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亮
及其关联方倪明君、任兴林、潘菁屹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是 不适用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股东周勉、汤志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是 不适用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在
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
3
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环
能科技股份;若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
3、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倪明君、周勉承诺:其所持
环能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环能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其持有
环能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倪明君、周勉
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股份锁定
承诺。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倪明亮、
李世富、倪明君、周勉、汤志钢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
外,在其担任环能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是 不适用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科
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
5、公司法人股东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
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泉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国泰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是 不适用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6、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李喻萍、罗勇、邹宪蓉、汤
元文、邓龙荣、唐朝洪、何林、邓成华、刘显明、唐明、
胡尚英、张玲、杨永明、葛加坤、周生巧、张国良、杨
兵、欧阳云生、徐波、张鸣凤、黄世全、李梅、黄光华、
是 不适用
高声平、周烈全、李波、曾茂军、李成、林善伟、张强、
冯跃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7、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仅环能德美投资一家,其持
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作为环能科技控股股东,未来
持续看好环能科技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
且稳定的持有环能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 是 不适用
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所持环能科技
的部分股份:
(1)减持条件
① 不违反本公司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4
② 减持不会影响本公司对环能科技的控股权。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环能科技股
票。
(3)减持数量
①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1 年
内,本公司减持环能科技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
环能科技全部股票数量的 10%;
②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
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环能科技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
所持环能科技全部股票数量的 20%。
(4)转让价格及期限
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环能科技并公
告,转让价格不低于环能科技股票的发行价(若环能科
技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公司就环能科技股
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环能
科技(若本公司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将转让
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环能科技),本公司持有
的剩余环能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8、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则公司启动稳定
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实施顺序采取一项或多项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
形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
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
应予以支持。
① 公司回购
A、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5
市条件的前提下,应首先采取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B、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
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
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0 个
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C、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时,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
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
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购股票的议
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D、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
股份总数的 1%,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5%;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E、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A、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增
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届
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
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
方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
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
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
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价格不高于每
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D、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
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
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
6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
股价。
E、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敦促公司、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关敦
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行其承诺,
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的方式代其履行承诺。
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
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
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
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
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
变动报告。
C、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
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
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
高管不因离职而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的承诺。
D、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
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④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允许的其它措施。
9、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是 不适用
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①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关判决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
召开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时,
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②公司回购全部新股的价
7
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公司股票市场价的孰高者
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
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
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做出相关判决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
下降。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等措
施,努力提高销售收入,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
展,以弥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
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生产及客户服务的
能力,有效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同时,募投项目的建
设有利于增强公司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公司产品质量、
扩大公司的销售网络并增强市场销售能力。募投项目的
建成投产将为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持续快速增长提供
良好保障,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
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是 不适用
(2)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努力扩展市场空间
公司未来将在巩固冶金行业浊环水处理领域市场领
先优势的同时,全面拓展磁分离水体净化技术及相关技
术在煤矿矿井水处理、水环境治理、市政污水及其它水
处理领域的大规模应用;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运营服务、
工程总包、BOO/BOT 等业务组合发展;进一步深化研究磁
分离水体净化技术并积极研究开发其他先进污水处理技
术和产品,从而实现公司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的更快增
长。
(3)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投入,不断
升级核心产品,积极与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发,并努力
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同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公司的
成套设备和整体解决方案。此外,公司将继续坚持人才
发展战略,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引进、
人才培养、人才储备的投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对优
8
秀人才的吸引力。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
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加强了对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后将严格
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5)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
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
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
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
致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1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
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
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环能科
技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
其他权益。
(2)在本公司控制环能科技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
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
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
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是 不适用
(3)本公司承诺不以环能科技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
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环能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实际控制人倪明亮的承诺如下:
(1)本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环能科技及其子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在本人控制环能科技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公
司或其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
式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本人承诺不以环能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
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环能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占用发行人资金
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发行人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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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不占用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1)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本公司资金。
(2)环能德美投资、倪明亮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除
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公司)将尽量避免与环能科
技及其控股、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关
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
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
定。无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
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
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13、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倪明
亮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因国家有关部门或员工要求
需要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是 不适用
进行补缴,或者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环能德美投资和
倪明亮愿意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因补缴或受处罚
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14、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对于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
各种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律
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该
等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 本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
行;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会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审议,承诺出具方及关联方回避表决,公司独
是 不适用
立董事、监事将就补充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③ 如因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投资
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承诺:对于本公司在环能科
技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种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
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该等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
措施:
① 通过环能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
10
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
行;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的,向环能科技及其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科技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环能科技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提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本公司
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环能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将就补充
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③ 如因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
得收益将归环能科技所有,如因此给环能科技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环能科技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环能科技或投资
者进行赔偿。
④ 自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A、 不
得转让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份;B、不得行使本公司所
持环能科技股份的表决权;C、冻结在环能科技利润分配
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D、冻结实际控制人在环
能科技领取的全部收入,直到按上述要求采取相应的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倪明亮、李世富、倪明君、周勉、王世汶、杭
世珺、宋晓琴、监事汤志钢、崔燮钧、李曦及除兼任董
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唐益军承诺:本人作为环能科技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人在环能科技招股
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各种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因
不可抗力或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人违
反或未能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 通过环能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行;
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的,向环能科技及其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科技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环能科技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本人及关联
方回避表决,环能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将就补充或替代
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③ 如因本人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
收益将归环能科技所有;如因此给环能科技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环能
科技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环能科技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本人在环能科技上市至有权部门做
11
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期间本人从环能科
技领取的全部薪酬为限。
④ 自本人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在环
能科技领取薪酬(或津贴),不得转让本人所持环能科技
股份(如有),并冻结本人在环能科技利润分配方案中所
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如有),直到按上述要求采取相应
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原保荐代表人吴浩、陶映冰分别于2015年5月、
2016年1月离职,罗贵均接替吴浩、彭建军接替陶映
冰为环能科技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理由 职责。
上述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情况均已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不适用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
不适用
事项
(此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贵均 彭建军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