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能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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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环能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贵均 联系电话:0755-23931209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建军 联系电话:0755-2395386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不适用

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是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 是

1

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尚未建

改情况

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

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公司根据保荐机构所提意见,已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

度》。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6

关于环能科技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核查意见、关于环能科技 2014 年度跟

踪报告、关于环能科技关联交易的核查意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见(共 2 次)、关于环能科技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关于环能科技 2015 年上半年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

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年12月23日

2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首先结合创业板市场发展的重要

意义介绍了近几年创业板市场首次发行

和再融资情况;其次,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再融资政策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

讲解了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亮

及其关联方倪明君、任兴林、潘菁屹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是 不适用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股东周勉、汤志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是 不适用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在

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

3

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环

能科技股份;若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

3、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倪明君、周勉承诺:其所持

环能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环能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其持有

环能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倪明君、周勉

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股份锁定

承诺。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倪明亮、

李世富、倪明君、周勉、汤志钢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

外,在其担任环能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是 不适用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科

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

5、公司法人股东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

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泉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国泰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是 不适用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6、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李喻萍、罗勇、邹宪蓉、汤

元文、邓龙荣、唐朝洪、何林、邓成华、刘显明、唐明、

胡尚英、张玲、杨永明、葛加坤、周生巧、张国良、杨

兵、欧阳云生、徐波、张鸣凤、黄世全、李梅、黄光华、

是 不适用

高声平、周烈全、李波、曾茂军、李成、林善伟、张强、

冯跃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7、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仅环能德美投资一家,其持

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作为环能科技控股股东,未来

持续看好环能科技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

且稳定的持有环能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 是 不适用

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所持环能科技

的部分股份:

(1)减持条件

① 不违反本公司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4

② 减持不会影响本公司对环能科技的控股权。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环能科技股

票。

(3)减持数量

①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1 年

内,本公司减持环能科技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

环能科技全部股票数量的 10%;

②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

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环能科技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

所持环能科技全部股票数量的 20%。

(4)转让价格及期限

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环能科技并公

告,转让价格不低于环能科技股票的发行价(若环能科

技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公司就环能科技股

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环能

科技(若本公司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将转让

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环能科技),本公司持有

的剩余环能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8、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则公司启动稳定

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实施顺序采取一项或多项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

形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

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

应予以支持。

① 公司回购

A、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5

市条件的前提下,应首先采取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B、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

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

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0 个

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C、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时,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

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

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购股票的议

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D、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

股份总数的 1%,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5%;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E、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A、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增

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届

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

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

方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

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

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

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价格不高于每

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D、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

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

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

6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

股价。

E、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敦促公司、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关敦

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行其承诺,

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的方式代其履行承诺。

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

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

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

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

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

变动报告。

C、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

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

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

高管不因离职而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的承诺。

D、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

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④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允许的其它措施。

9、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是 不适用

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①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关判决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

召开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时,

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②公司回购全部新股的价

7

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公司股票市场价的孰高者

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

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

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做出相关判决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

下降。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等措

施,努力提高销售收入,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

展,以弥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

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生产及客户服务的

能力,有效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同时,募投项目的建

设有利于增强公司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公司产品质量、

扩大公司的销售网络并增强市场销售能力。募投项目的

建成投产将为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持续快速增长提供

良好保障,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

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是 不适用

(2)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努力扩展市场空间

公司未来将在巩固冶金行业浊环水处理领域市场领

先优势的同时,全面拓展磁分离水体净化技术及相关技

术在煤矿矿井水处理、水环境治理、市政污水及其它水

处理领域的大规模应用;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运营服务、

工程总包、BOO/BOT 等业务组合发展;进一步深化研究磁

分离水体净化技术并积极研究开发其他先进污水处理技

术和产品,从而实现公司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的更快增

长。

(3)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投入,不断

升级核心产品,积极与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发,并努力

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同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公司的

成套设备和整体解决方案。此外,公司将继续坚持人才

发展战略,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引进、

人才培养、人才储备的投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对优

8

秀人才的吸引力。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

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加强了对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后将严格

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5)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

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

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

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

致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1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

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

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环能科

技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

其他权益。

(2)在本公司控制环能科技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

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

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

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是 不适用

(3)本公司承诺不以环能科技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

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环能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实际控制人倪明亮的承诺如下:

(1)本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环能科技及其子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在本人控制环能科技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公

司或其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

式从事与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本人承诺不以环能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

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环能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占用发行人资金

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发行人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亮

9

出具了不占用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1)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本公司资金。

(2)环能德美投资、倪明亮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除

环能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公司)将尽量避免与环能科

技及其控股、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关

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

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

定。无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

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

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13、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倪明

亮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因国家有关部门或员工要求

需要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是 不适用

进行补缴,或者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环能德美投资和

倪明亮愿意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因补缴或受处罚

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14、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对于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

各种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律

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该

等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 本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

行;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会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审议,承诺出具方及关联方回避表决,公司独

是 不适用

立董事、监事将就补充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③ 如因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投资

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承诺:对于本公司在环能科

技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种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

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该等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

措施:

① 通过环能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

10

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

行;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的,向环能科技及其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科技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环能科技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提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本公司

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环能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将就补充

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③ 如因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

得收益将归环能科技所有,如因此给环能科技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环能科技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环能科技或投资

者进行赔偿。

④ 自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A、 不

得转让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份;B、不得行使本公司所

持环能科技股份的表决权;C、冻结在环能科技利润分配

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D、冻结实际控制人在环

能科技领取的全部收入,直到按上述要求采取相应的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倪明亮、李世富、倪明君、周勉、王世汶、杭

世珺、宋晓琴、监事汤志钢、崔燮钧、李曦及除兼任董

事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唐益军承诺:本人作为环能科技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人在环能科技招股

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各种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因

不可抗力或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人违

反或未能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 通过环能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行;

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的,向环能科技及其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科技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环能科技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本人及关联

方回避表决,环能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将就补充或替代

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③ 如因本人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

收益将归环能科技所有;如因此给环能科技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环能

科技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环能科技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本人在环能科技上市至有权部门做

11

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期间本人从环能科

技领取的全部薪酬为限。

④ 自本人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在环

能科技领取薪酬(或津贴),不得转让本人所持环能科技

股份(如有),并冻结本人在环能科技利润分配方案中所

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如有),直到按上述要求采取相应

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原保荐代表人吴浩、陶映冰分别于2015年5月、

2016年1月离职,罗贵均接替吴浩、彭建军接替陶映

冰为环能科技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理由 职责。

上述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情况均已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不适用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

不适用

事项

(此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贵均 彭建军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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