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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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中海(海南)海

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海盛”、“上市公司”、“公司”)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对中海海盛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预计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预计 2016 年度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2016 年预计金 2015 年实际发 2016 年预计金额与 2015 年实

关联交易类别

额 生金额 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关联方提供船员租赁 11,000 11,260 根据公司船员需求合理预计

关联方提供修船及改造 根据公司船舶修造需求合理预

1,500 994

船舶服务 计

关联方供应燃油、备件、 根据公司燃油、物料需求合理

15,800 11,410

物料等 预计

根据公司船舶运营情况合理预

关联方提供港口代理 3,200 2,977

关联方提供买卖船舶代 根据公司船舶处置情况合理预

300 84

理 计

根据航运市场情况和公司生产

经营需要合理预计,为应对极

关联方提供或接受运输

15,000 9,353 度低迷的航运市场,通过加强

服务

与关联方互换货源和运力,以

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效益

关联方提供信息系统开 根据公司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

400 300

发与维护及信息咨询 及咨询需求合理预计

合计 47,200 36,378 -

注:上表中关联方指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合资附属企业或其关联方。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700 号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8 号

注册资本:69.20 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沿海、远洋、国内江海直达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进出口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码头与港口的投资;船舶租赁及船舶修造;通讯导航及设备,

产品的制造与维修;仓储,堆场;集装箱制造,维修,销售;船舶及相关配件的

销售;钢材的销售;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通讯信息服务。

(二)关联关系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运”)持有公司 8.91%股份,

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中国海运及其下属全资合资附属企业或其关联方与公

司有关联关系。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情况

2015 年度,中国海运及其下属全资合资附属企业或其关联方履行了与公司

达成的协议,为公司日常经营提供了必需的后备支持。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持续、正常进行,关联企业中国海运及其下属全资

合资附属企业或其关联方一直为公司及公司附属公司提供日常经营所必需的海

运物料和服务供应,包括修船及改造船舶,船员租赁,燃油、备件、物料供应,

港口代理,买卖船舶代理,提供或接受运输,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及信息咨询等。

该等供应和服务是公司日常经营必需的后备支持,构成了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经友好协商,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3 年 3 月 22 日,公司

与中国海运签订了《2013 至 2015 年度海运物料供应和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

年。为进一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所必需的海运物料供应和服务,并维

持公司与中国海运已建立的长期业务关系,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海

运签订了《2016 年度海运物料供应和服务协议》。

(一)《2016 年度海运物料供应和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的签署方:

甲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乙方: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的签署日期:2016 年 3 月 25 日

3、交易标的:2016 年度,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或安排其

下属全资合资附属企业或其关联方向乙方供应)海运物料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修船及改造船舶,船员租赁,燃油、备件、物料供应,港口代理,买卖船舶代理,

提供运输,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及信息咨询等方面。

4、交易结算方式:结算期限为月结,且乙方应当最迟在甲方提供供应和服

务后的次月 15 日之前支付。

5、协议生效条件: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才能生

效。

6、协议的生效日期: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7、协议的期限:一年。

(二)定价政策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均主要按《2016 年度海运物料供应和服务协议》

约定的如下原则确定:

1、按照国家法定价格确定;

2、若无相关的国家法定价格,则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

确定;

3、若无相应的市场价格,则按照有关成本加适当利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

四、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具体依据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上述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协议、公司前三年同

类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

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五、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1、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及签署相关协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杨吉贵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2、独立董事毕文瀚、刘蕾、周斌对公司提交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资料进行

了事前审查并一致同意该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

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签订《2016 年度海运物料供应和服务协议》,规范了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公司日常经

营持续、正常进行。此项关联交易提案已经公司所有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并

已经依法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履行了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还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项关联交易对公司

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日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4、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及签署相关协议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

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5、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及签署相关协议事项的相关公告已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中海海盛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及签署相关协议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预计关联交易及签署相关协议事项尚须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进行的,并签署相关协议进行规范,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及签署相关协议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海(海南)海盛船务

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仁双 黄 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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