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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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协诚 智光电气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智光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称“《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智

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中信协诚 智光电气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智光电气董事会召集,智光电气董事会于2016年3月15日和

2016年3月2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

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州智光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

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

司董事长李永喜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芮冬阳先生主

持,智光电气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智光电气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6年4月4日15:00至2016年4

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6年4月5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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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7.《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16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有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智光电气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发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接到持有公司 24.05%

股份的股东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发出了《广州智光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及临时议案的提出符合《公司

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智光电气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4

人,代表股份127,272,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61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

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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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75,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870%。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3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智光电气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127,547,20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48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股

份 28,722,1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86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

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智光电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2016 年 4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6 年 4 月 5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表

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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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493,3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7%;反对 5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668,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493,3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7%;反对 5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668,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493,3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7%;反对 5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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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668,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493,3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7%;反对 5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668,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272,2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44%;反对 275,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6%;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447,1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6%;反对 2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493,3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7%;反对 5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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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668,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16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493,3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7%;反对 5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668,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493,3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7%;反对 5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668,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493,3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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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577%;反对 5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668,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 127,493,30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7%;反对 5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8,668,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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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协诚 智光电气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9

中信协诚 智光电气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陈志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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