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对外担保、预计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追溯调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中电投财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远达环保、东方集团的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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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外担保、预计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追溯调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与中电投财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远达环保、东方集团的关联

交易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

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

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对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二、预计关联交易

2015 年,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批准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情形,同意有关关联交易。

三、关联方资金占用

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XYZH/2016BJA40191),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和

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我们同意该专项审核报告。

四、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现对公司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分红年 现金分红金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年度可分配利润

度 额(含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比率

2014 年 0 38401.88 0 -56080.02

2013 年 0 68537.88 0 -102586.08

2012 年 0 -6600.08 0

-170682.19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0%

(%)

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2015 年末公

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1545.52 万元,不具备分红条件。

三、独立意见

2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未作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有关规

定的要求。同时,2015 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不具备分

红条件。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表示同意。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石家庄东方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

一、报告期内,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

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

供保证。

二、公司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重点抓各项控制制度的落实。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

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以及信息披

露的内部控制,较好的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2015 年年报追溯调整

公司于 2015 年收购了良村热电和供热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 2015 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及上

年同期损益进行了追溯调整。本项调整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七、关于与中电投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中电投财务公司风险评

估报告、公司风险处置预案的意见

3

对公司 2016 年度与中电投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关联交易,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电投财务系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电投

财务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中电投财务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系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的

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

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

本和融资风险。

2、公司根据中电投财务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对中电投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

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的

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中电投财务的分析比较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中电投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

3、中电投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

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

4、公司制定的《关于在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

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电投财务的资金

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2016 年度公司与中电投财务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提交公

司第 5 届董事会第 17 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

4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作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严谨负责,收费合理,同意公司续聘该所为公

司 2016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报酬合计为 70 万元人民币,食宿费用

自理。同时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年度内控审计

机构,报酬为 29 万元人民币,食宿费用自理。

九、关于与远达环保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与远达环保的关联交易,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该项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收购东方集团持有的供热公司 5.6%股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有效整

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2016 年 3 月 29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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