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16-002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 日下午 2:30 在长沙圣爵菲斯大酒店举行,应到监事 5 人,
实到 5 人,其中监事任继泉先生、吕勤海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均委托监事
邢奋强先生出席会议并代行表决权。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谯培武先生主持,列席了公
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如下报告:
一、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 同意、0 票反对、弃权 0 票
该报告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 同意、0 票反对、弃权 0 票
其中 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5 同意、0 票反对、弃权 0 票
其中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与会监事认为:该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兼顾了股
东利益诉求,符合公司现状与发展规划、目前与未来盈利规模,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该预案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5 同意、0 票反对、弃权 0 票
该预案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
1
岳阳兴长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覆盖公司主要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
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发挥了作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真
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对内部控制的总体
评价客观、准确。
表决结果:5 同意、0 票反对、弃权 0 票
六、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经股东推荐,
决定提名谯培武、易建波、周菊春为公司第十四届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
选人。
表决结果均为:5 同意、0 票反对、弃权 0 票
上述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对每位候选人分别进行审议批准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四届监事会。
监事会对各位监事在本届监事会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所
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谯培武,1963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公司监事会主席。2003 年 8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长岭股份分公司总会计师;2012
年 12 月至今任长岭股份分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公司第十一届、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监事会监事,2012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易建波,1960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讲师,公司董事。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兴长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兴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兴长集团董事
长;2016 年 3 月至今任兴长集团首席高级顾问。公司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
三届董事会董事。
周菊春,1967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2006 年 7 月
2
岳阳兴长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至 2008 年 5 月任长岭股份分公司财务处主任会计师兼长盛公司副总会计师;2008
年 5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长岭资产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副处长;2015 年 11 月至今任
长岭股份分公司审计处处长。
上述监事候选人中,谯培武、周菊春在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任职,易建波在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任职。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不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监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监
事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