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纺织: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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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天山纺织 公告编号:2015-035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下午 14: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4 日-2016 年 4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二)现场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银川路 235 号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武宪章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313,485,9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1

股份的 67.05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10,393,8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6.39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3,092,1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6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3,092,1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66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3,092,1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6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议案第 9 项为特

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6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3%;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316%;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0%;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343%。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311,6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3%;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316%;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0%;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343%。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6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3%;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316%;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0%;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343%。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6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3%;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316%;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0%;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343%。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311,6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3%;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316%;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0%;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343%。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6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3%;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316%;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0%;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3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6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3%;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316%;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0%;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3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311,6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3%;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316%;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0%;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34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6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3%;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316%;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0%;弃权 1,707,9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343%。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明 常娜娜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5

1、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5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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