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1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4 日-2016 年 4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行政楼 4 楼
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83,97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59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83,96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59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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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7,462,94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43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7,459,04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43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0%。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联股东李明、
李新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1,027,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59,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股东
李明、李新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1,027,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59,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李明、李新生
回避表决。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41,027,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59,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
4、《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
案》,关联股东李明、李新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1,027,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59,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志刚、莫海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
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北京市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