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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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015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

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5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

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4月4日15:00至2016年4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1,489,3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5640%。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

112,316,3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645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9,172,9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14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公

司股份49,172,9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9145%。

3、公司5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

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和罗增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

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2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172,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172,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172,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172,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48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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