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
案》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
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
情形。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三、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
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600,000.00 元,占 2015 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44.04%,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43.28%,
考虑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体现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没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关于《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福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
认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
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同意
继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
五、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向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
限公司供应水玻璃产品和蒸汽,是双方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关联交
易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保障了元禾化工合理的利润回报,是双
方为实现合资经营目的必然最佳选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公
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关联
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该事
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关联交易、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度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
司、江西元力怀玉山活性炭有限公司、满洲里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
累计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9,210.32 万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江
西元力和满洲里元力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4,663.97 万元。福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2015 年 4 月,公司以现金 8,787 万元受让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卢元健先生持有的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并由此
带来了元禾化工向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供应水玻璃产品
和蒸汽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除前述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5、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金往
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
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了中小
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