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于2016年4月1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年度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年12
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4,000万元。具体为2013年8月17日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决定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强联电瓷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
限36个月。报告期末对江西强联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750万元,其中报告期内对
江西强联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750万元,实际担保额均在公司审批范围内。除此
以外,公司没有在报告期内发生任何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末的其他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2015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与公司合作多年,业务水平较强、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
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执行审计工作客观、公正、
及时。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
况,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1,700 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 585 万元,其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经营发展,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
控,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83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
信期限一年。
七、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江西强联提供分期
借款,有利于满足江西强联经营发展所急需的资金;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及总体
经营战略实施;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本次资金占用费参照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定价公允。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该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向江西强联提供最长不超过
三十六个月最高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的分期借款。
独立董事:吴大卫、于勇、夏祖兴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