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16-021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已获 201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公司《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已获 201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2、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8,53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0000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10股派1.2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
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4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4
月 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首
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3 月 31 日至 2016 年 4 月 8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
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天宇路 19 号中光防雷证券事务部
邮编:611731
咨询联系人:廖术鉴
咨询电话:028-66755418 传真:028-87843532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