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董事会关于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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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化金马”)的控

股子企业苏州恒义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成都永

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制药”)100%股权,其中,向达孜易通江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永康制药 72.00%股权、向成都牧鑫资产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永康制药 17.31%股权、向牛锐购买其所持有的永康

制药 6.29%股权、向杜利辉购买其持的购买其所持有的永康制药 4.4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9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逐项对照并予以论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该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呈报批准的

程序,已在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

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

均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标的资产出售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

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

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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