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受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上海嘉之会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宝
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表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
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在江阴市云亭工业园区公司 4 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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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人,代表股份 326,616,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402%。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
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现场
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
见证律师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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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补选邹爱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326,616,65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9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补选周子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326,614,85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94,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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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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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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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耀荣 V 赵耀荣 v
赵耀荣 赵耀荣
顾誉志
顾誉志
201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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