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海马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
态度,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除对购买“海马金盘花园”的合格按揭贷款客
户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之外,无其它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
保合同。公司也没有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公司 2015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 4,571 万元。根据公司章
程第一百六十六条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为:每 10 股派现金 0.5 元(含税)。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利于公司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分配预案。
三、对公司 2015 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⑴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能够涵盖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
行,对公司经营起到较好的管理、控制及监督作用,能有效保障公司资
产的安全、完整。
⑵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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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⑶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全部内容。
四、对公司 2015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
相关事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的证券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操作程序及风险
控制程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专项说明》。
五、对续聘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酬为 55 万元、内
部控制审计报酬为 30 万元。
六、对核销相关资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部分
确认不能收回的相关资产予以核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没有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批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相关资产的
核销。
七、对股权激励计划未达到行权条件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不满足,公司董事会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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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相对应的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
八、对改聘公司总裁、聘任公司副总裁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改聘孙忠春为公司总裁,聘任郭振甫为公司副总裁。
九、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 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未发现公
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贾绍华、孟兆胜、杜传利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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